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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1年高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教育管理系列 高级职称 “代表性成果”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口腔科 作者:2021/11/3 访问:2246次

关于申报2021年高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教育管理系列 高级职称 “代表性成果”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科室:

2021年申报高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教育管理系列高级职称人员的“代表性成果”统一双向盲评工作从即日起开始进行,根据国家、天津市关于普通高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改革要求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文件精神,为妥善做好今年的高级职务评审,天津医科大学将继续组织申报高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教育管理系列高级职称人员的“代表性成果”评审工作。在原来双向盲评的基础上,要加强对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道德教育,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促进学术自律,加大对申报高级职称人员“代表性成果”的审查力度,确保“代表性成果”为申报人最具代表性的学术论文或著作,确保申报人提交“代表性成果”不出现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现将“代表性成果”评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代表性成果”的要求

申报人应以任现职以来最高水平的项目报告、技术报告、学术会议报告、教学成果、著作、论文、标准规范、创作作品等作为“代表性成果”,提交同行专家进行评审。正常申报人提供“代表性成果”两项。破格申报、作为引进人才申报者提供“代表性成果”三项。(发表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其中将论文作为“代表性成果”的,论文应为公开发表(正式出版,不含增刊)的学术论文,并有“CN”、“ISSN”刊号。

二、申报人提供材料

扫描“代表性成果”内容,每项“代表性成果”制作成一个PDF文件命名为“代表性成果1”、“代表性成果2”。论文应包括刊物封面、目录、论文及封底。其中英文论文须另提交100-200字中文摘要和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的检索证明;中文论文须另提交校图书馆出具的查重证明。其他形式的“代表性成果”须体现完整的成果内容。(涉及申报人姓名、单位及一切能够反映申报人信息的内容须隐去)

三、“代表性成果”评审结果有效期的规定

“代表性成果”评审结果有效期规定为五年(如:2017年评审的代表性成果,有效期到2021年)。超过有效期的《天津市评审高级职称代表性成果同行专家鉴定意见表》不能提交评委会,原“代表性成果”仍可作为一般材料提交评委会。

四、重新评审“代表性成果”

重新评审“代表性成果”的人员,需提供新的“代表性成果”进行评审。已送审过的论文不再重复评审。

五、“代表性成果”评审程序

申报人要按规定的时间,将“代表性成果”原件及PDF与信息登记表(附件)电子版送交人事处。

六、有关问题说明

1、增刊不得作为“代表性成果”进行评审。

2、博、硕士毕业论文不能用于职称评审。

3、原则上重复率达到30%以上不能作为“代表性成果”。

4、防止弄虚作假现象发生。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立即取消申报资格。

六、评审费

每项“代表性成果”需交评审费750元。

七、时间安排

上报的截至日期为10月14日。请申报人务必按规定时间将评审材料报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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