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奖励举报收受“红包”、回扣有功人员的暂行方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卫生行风建设,保障患者、群众(包括医院工作人员,下同)依法依纪检举、控告的权利,鼓励举报收受“红包”、回扣的有功人员,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就医环境,根据《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红包”,是指医院工作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购物卡及其他财物。回扣是指医疗器械、设备、卫生耗材(检验试剂、卫生材料)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在购销活动中给予医院工作人员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购物卡及其他财物。
第三条:患者、群众可采取来信、来访、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医院监察室、行风办举报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的行为。
第四条:医院监察室、行风办确定专人负责受理举报工作,建立专门的登记簿,登记、受理署实名举报人的举报。
第五条:医院将本办法向社会公布,公开举报电话及电子信箱,并在门诊大厅、急诊大厅以及内外科楼门厅设立举报箱,由监察室、行风办专人负责管理。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举报后一经查实,均给予奖励:
(一)医院工作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以介绍入院、检查、治疗、手术等为由,收受患者及其亲属以各种名义送的“红包”和其他馈赠;
(二)医院工作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接受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的各种名义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 医院工作人员收取医院相关科室提供的各种诊断、检查和治疗的开单费;
(四) 医院工作人员以介绍、转诊病人为由收取的“介绍费”、“转诊费”等;
(五) 医院工作人员收受医疗器械、设备、卫生耗材以及办公用品等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给予的财物等经济利益;
(六)医院工作人员在基建修缮工程中收受的回扣;
(七)收受其它“红包”、回扣的行为;
(八)为卫生行政部门或医院查处“红包”、回扣作出特殊贡献的。
第七条:医院工作人员对无法拒收的“红包”、回扣,必须在24小时内向院监察室、行风办报告,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如数上交院党委办公室,由其退还患者本人或家属。难以退还的,医院作为行风建设奖励基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医院工作人员主动上交“红包”、回扣的,医院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不上交者,视为收受“红包”、回扣,按医院《关于对违反医德与服务规范行为的处理规定(试行)》处理,并按照收受“红包”、回扣数额的两倍予以经济处罚,计入医院行风建设奖励基金。
第八条:举报人虽举报属实,但被举报人在规定时间内已将“红包”、回扣上交的,不构成收受“红包”、回扣,对举报人不予奖励。
对送“红包”、回扣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第九条: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凡经有关部门奖励过的同一案件的举报有功人员,不再给予重复奖励。
第十条:根据查证核实的被举报人收受“红包”、回扣金额,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
举报收受“红包”金额500元以下的,按实际收受“红包”金额的20%予以奖励;500元(含500元)以上的,按25%予以奖励;举报工作人员索要或暗示索要“红包”的,不论金额多少,一律奖励 1000元。
举报收受回扣金额1万元以下的,按实际收受回扣金额的15%予以奖励;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按20%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万元。
第十一条:对举报人举报的“红包”、回扣问题被查证核实的,由医院负责人批准,按本办法一次性支付举报有功人员奖金。
第十二条: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一般在医院负责人批准后的一个月内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办理相关手续,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院监察室负责查验核实,并对举报人的身份、奖励情况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因未做好保密工作,导致举报人员遭到打击报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院所有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院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