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中心医院志愿者条例
丹东市中心医院志愿者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心医院志愿服务活动规范化,推进“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和“道德仁艺”之中心医院医者精神,推动医院的精神文明建设,保障医院志愿者工作有序开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自愿、无偿地服务于医院和社会的志愿服务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丹东市中心医院志愿者组织——“爱之歌”注册,志愿利用休息时间,不计报酬参加志愿服务的成员。
第四条 丹东市中心医院志愿者组织以——“爱之歌”丹东市中心医院志愿者之家命名,志愿者及其志愿服务统一使用(院徽)图案标志。
第二章 丹东市中心医院志愿者组织
第五条 丹东市中心医院志愿者之家“爱之歌”成立志愿者管理工作部,负责对志愿服务活动进行规划、管理、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 丹东市中心医院志愿者管理工作部负责认真做好志愿者招募、登记、注册、培训和管理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为志愿者提供适当的志愿服务岗位。
第七条 丹东市中心医院志愿者之家“爱之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与其他志愿者组织或其他公益性组织间的工作交流活动。
第八条 丹东市中心医院志愿者管理工作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进行选择,有权根据志愿者个人品行、服务绩效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情况对其进行表彰、奖励,辞退志愿者和取消其注册志愿者资格。
第九条 丹东市中心医院志愿者之家“爱之歌”可以向社会公布其志愿者相关个人资料。
第三章 丹东市中心医院志愿者
第十条 凡丹东市中心医院职工,身体健康,热心公益事业,有志愿从事志愿服务者,向丹东市中心医院志愿者管理工作部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均可以登记成为丹东市中心医院志愿者之家“爱之歌”注册志愿者。
第十一条 经注册的丹东市中心医院志愿者每月参加不少于2小时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丹东市中心医院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有关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教育和培训;
(三)对丹东市中心医院志愿者组织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并进行监督;
(四)请求丹东市中心医院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五)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六)参加志愿服务评选表彰;
(七)医院在晋级、评先、评优、干部考核、组织发展等工作中,在同等条件下对参加志愿服务者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丹东市中心医院志愿者的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二)遵守《丹东市中心医院志愿者条例》和《丹东市中心医院志愿者承诺书》内容;
(三)参加丹东市中心医院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
(四)不损害被服务者的合法权益;
(五)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赢利性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六)维护丹东市中心医院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第十四条 志愿者的行为规范
(一) 言行文明,态度热情。认真、热情、细致的提供志愿服务,创造一流服务品质,展现志愿者的良好形象。
(二) 举止端庄,衣着整洁。开展志愿服务时要佩戴医院志愿者组织统一的志愿服务标志,着统一的丹东市中心医院志愿者专用服装,仪表端正,举止稳重,文明礼貌。
(三) 遵守纪律,忠于职守。服从丹东市中心医院志愿者管理委员会安排,无论是临时服务还是定期服务,要信守承诺。服务守时,如因事拖延或不能参加活动,必须提前通知管理工作部。
(四)志愿者要团结协作、充分合作、互相鼓励,共同进步。
第四章 志愿服务范围
第十五条 丹东市中心医院志愿者在以下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一)医院内部有需要岗位的导医、咨询、陪检等。
(二)患者订单式预约服务,如住院患者短时陪护、心理疏导、健康指导等;
(三)不定期开展“肿瘤患者之家”、“术后患者心理疏导”等专项活动。
(四)建立志愿服务联系单位,比如福利院、敬老院、偏远农村等,不定期的进行志愿活动。
(五)结合各种纪念日,如高血压日、残疾人日等结合年度主题,联系相关部门进行主题志愿活动。
(六)参加社会的各种大型公益活动。如市内大型比赛公益服务、旅游节志愿服务、市内大型会议的环保服务等。
(七)其他公益活动
第十六条 丹东市中心医院“爱之歌”志愿者组织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其志愿服务的范围和联系方式。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丹东市志愿者管理工作部每年对志愿者进行评选表彰和志愿者星级评定,并进行表彰。
第十八条 志愿者管理工作部负责对注册志愿者的志愿服务工作情况进行抽查,综合其服务对象意见,做为评选表彰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丹东市中心医院星级志愿者评定标准
(一)注册志愿者一年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4小时的,授予“一星志愿者”称号;
(二)注册志愿者一年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48小时的,授予“二星志愿者”称号;
(三)注册志愿者一年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96小时的,授予“三星志愿者”称号。
优秀志愿者将推荐参加省、市志愿者标兵的评比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