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卫生计生系统 医疗卫生行风重点问题排查方案
湘潭市卫生计生系统 医疗卫生行风重点问题排查方案
为全面排查全市卫生计生系统医疗卫生单位在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存在的人民群众最反感、反映最强烈、甚至影响和制约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行风问题,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在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开展医疗卫生行风重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湘卫医发〔2016〕27号)、《关于进一步开展医疗卫生行风重点问题整治工作的通知》(湘卫传电〔2016〕86号)和市纪委关于印发《湘潭市“纠‘四风’、治陋习”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潭纪发〔2016〕4号),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医疗卫生单位深入开展“医疗卫生行风13项重点问题”大排查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聚焦医疗卫生单位在医疗服务、医药购销、医保基金(含新农合基金,下同)使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找准、查细“医疗卫生行风13项重点问题”,边巡边改,边查边改,推动整改落实,以严的要求、实的举措,促进医疗卫生行风明显好转。
二、排查项目内容
1.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情况
2014年以来,医疗卫生单位绩效评价机制和经管方案制定情况。是否存在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是否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直接挂钩。
2.开单提成情况
2014年以来,医疗卫生单位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是否实行开单提成;医疗卫生人员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是否收取提成。
3.违规收费情况
2014年以来医疗卫生单位收费情况。是否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是否存在重复收费。
4.违规接受社会捐助情况
2014年以来医疗卫生单位接受捐赠情况。是否以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物是否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是否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医疗卫生单位内设部门和个人是否直接接受捐赠资助,是否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是否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是否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是否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5.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情况
2014年以来,医疗卫生单位发布医疗广告情况。是否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是否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是否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6.为商业目的统方情况
医疗卫生单位是否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2014年以来,是否有医疗卫生人员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是否有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7.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情况
2014年以来,医疗卫生单位是否存在有关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
8.收受回扣情况
医疗卫生单位是否有人员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否有人员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是否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9.收受红包情况
医疗卫生单位是否有人员利用职务及工作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情况。
10.明显违背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的过度医疗情况
对开具药品前5名(金额)处方的医师,核查其是否存在明显违背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合理用药和脱离病情实际的小病大治等行为。
11.套取骗取医保基金情况
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采取伪造医疗文书、出具虚假证明和结算票据、挂床住院、分解住院、串换诊疗项目和药品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行为。
12.“两非”问题情况
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13.违反规定外出会诊手术情况
医师外出会诊(手术)是否遵守相关规定,是否在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相关能力的医疗机构开展择期手术,是否违规收受患方钱物,是否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实施步骤
1.自查自纠阶段。从2017年3月13日起,各医疗卫生单位利用一个半月左右的时间,针对上述重点行风问题进行全面自查,填写相关台账(附件1-6),于4月30日前将排查台账报市卫生计生委 (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报送)。除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外,其他医疗卫生单位还需要报辖区卫生计生局。
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干部职工重点自查历年来特别是2014年1月1日以来违纪违规收取回扣、红包等不当利益问题,并将不正当所得于4月30日前存入本单位非税收入账户。具体工作流程为:
(1)单位以适当的方式向本单位职工公布非税收入账户的开户信息(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帐号)。
(2)科室、职工将上述应缴款项汇入单位基本账户,“缴款人”一栏不填,在“款项来源”栏中分类注明个人缴款A(代表回扣金额)、个人缴款B(代表红包金额)、个人缴款C(代表其它不当所得)。
(3)缴款人保留缴款凭证备查。
(4)单位根据银行回单汇总本单位上述个人缴款情况(附件7),于2017年4月30日前,报市卫生计生委。
2.抽查核查阶段。5月1日至5月31日,市卫生计生委将采取专项检查、明察暗访,走访患者、家属及医护人员等形式,对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医疗卫生行风13项重点问题大排查的具体做法、实际效果等有针对性的开展巡视核查,发现、通报和督促处理一批医疗卫生行风问题,提高工作的实效性、震慑力。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参照本方案,组织对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进行抽查核查。
四、工作要求
1.深入搞好自查。开展“医疗卫生行风13项重点问题”大排查,是对全市医疗卫生单位行风建设的一次“全面体检”。各单位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职工,学党章、学《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唤醒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党章党规党纪意识,进一步统一思想,端正态度,全面深入、实事求是地做好自查、排查工作,深刻剖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为下一步推动整改落实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2.层层压实责任。开展行风重点问题大排查时间紧、任务重。各医疗卫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牵头主抓、全程把关。要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措施、限时完成排查任务。
3.严肃工作纪律。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如实填报排查台帐,全面、准确上报相关数据材料。对不认真排查问题,不按时报送材料,应该发现问题而未发现,或者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漏报或拒不整改的,委党委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广泛宣传相关政策,对2017年4月30日前能主动自查上交不当所得并积极整改问题的当事人,可依法依纪依规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将依法依纪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实行承诺书制度。为确保自查内容的客观真实,不出现漏报、瞒报等情况,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必须向委党委签订承诺书(附件8),其他医疗卫生单位需向辖区卫生计生局党委签订承诺书。各排查单位也要参照这一做法,由相关科室和个人向单位党组织签订承诺书。
联系人:医政医管科、中医局左郑、高立新,联系电话:58555226、58555205,电子邮箱:402993132@qq.com,47171045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