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现任博士、硕士生指导教师任职基本条件的说明
关于规范现任博士、硕士生指导教师任职基本条件的说明
接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及医学与生命科学部通知及校研究生院(2012)04、05号文件精神,对现任同济大学博士、硕士生指导教师任职基本条件作以下说明:
1.凡担任博士、硕士生指导教师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必须具有同济大学认定的教师资格;
2)必须具有同济大学评聘的教学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教授、副教授、讲师);
3)临床专业学位导师还须具有附属医院评聘的临床系列岗位职称。
2.对于2011年及以前具有硕、博导资格但不具备上述条件者,给予三年过渡期;从2015年开始,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者,将不列入研究生导师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