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解读(第一期)
【政策】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解读(第一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人社厅发〔2016〕139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1号)等有关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医疗保障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共计:七章,三十一条款。
甲方:医疗保障局 乙方:医疗机构
我们从违约责任倒看协议的条款:
第六章 第二十条 乙方违反第一章第一、二、三、四条有关规定的,由甲方给予约谈警告、限期整改等处理。
第一章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和青海省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确保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障服务。
第一章 第二条 乙方提供医保服务的对象包括:参加本地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人员、享受离休待遇人员、医疗救助对象等。
第一章 第三条 乙方为服务对象提供住院、普通门诊、急诊、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等医保服务,所提供的医保服务应当符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许可的诊疗科目和执业范围。
第一章 第四条 甲乙双方应当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相互监督,有权举报或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为参保人员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投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