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人民医院职工医保及居民医保住院及出院须知
新沂市人民医院职工医保及居民医保住院及出院须知
1、参保人员医保证、历、卡只能限本人使用,不得将本人的医疗保险卡(证)外借,或冒用他人的医疗保险卡(证)就医。
2、参保人员办理入院时,需携带医生开具的住院通知单,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卡、身份证、交由住院处审批窗口进行审批,再办理入院手续,医疗保险卡由住院处负责保管(出院结算完毕后取回),医疗保险本放在病房,以备医保办核查。
3、遇有特殊情况(急诊等)需住院治疗而未带齐医保相关证件者,可先按“自费”性质办理住院,48小时内带齐手续到住院处审批窗口补办相关手续。
4、医保外伤病人(排除第三方责任),除带上述证件外,先到住院处审批窗口取外伤审批表,由床位医生填写后,到审批窗口审批,再到住院处办理。急诊病人可先办理住院手续,最迟三日内审批。
5、住院期间,参保人因病情确需转院,按医保政策规定,由床位医生填写转诊单,科主任签字方可转院。
6、参保人员应用自费的诊疗项目或药品时,医生要尽到告知义务并请参保人员在自费诊疗项目或药品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7、出院时,参保人员持患者本人身份证及时到住院处办理结算手续,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余额可以用于支付住院费用中由个人自付的部分,当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时,由参保人员用现金支付。
8、参保人员个人应承担的费用:(1)住院起付标准;(2)、自付部分:基本医保乙类项目个人应负担的比例;(3) 个人自负比例部分:起付标准以上个人应负担的住院费用比例;(4) 自费部分:医保不予报销的自费项目,如医保目录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等。
9、享受生育保险的患者,应先到市医疗保险处审批,住院时须持生育保险介绍信到住院处医保审批窗口进行登记住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