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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祥市妇幼保健院磋商性谈判采购文件

来源:凭祥市妇幼保健院口腔科 作者:2024/9/6 访问:275次

凭祥市妇幼保健院磋商性谈判采购文件

项目名称:凭祥市妇幼保健院口腔科装修工程

采 购 人:凭祥市妇幼保健院
   
凭祥市妇幼保健院口腔科装修工程
(2022-01)磋商性谈判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凭祥市妇幼保健院口腔科装修工程进行磋商性谈判,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谈判活动。
    一、采购项目名称:凭祥市妇幼保健院凭祥市妇幼保健院口腔科装修工程
    二、采购项目编号:
    三、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凭祥市妇幼保健院凭祥市妇幼保健院口腔科装修工程。 附工程量清单。
    四、采购预算金额(人民币):400000元。
    五、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2、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
3、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
4、政府采购采用本国产品的政策;
5、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非强制类)、环境标志产品政策。    
六、谈判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贰级以上(含贰级)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具有口腔科装修成功案例或施工经验,有效的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或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复印件;
2. 本项目不接受未购买本谈判文件的供应商竞标;
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其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七、磋商性谈判文件的获取:
1.发布时间:2022年7月20日至2022年7月25日。
2.发布地点:凭祥市妇幼保健院网站。
3.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符合上述竞标供应商资格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携带:①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③资质证书复印件;(上述资料一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凡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核查),资料合格且有效方可购买磋商性谈判文件。
八、谈判保证金(人民币):人民币0元整(¥00.00元)。
九、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
谈判供应商应于2022年7月25日北京时间15时00分,将响应文件密封提交到凭祥市妇幼保健院一楼后勤科,逾期送达的将予以拒收。
十、谈判时间及地点:2022年7月25日北京时间15时00分截止后为谈判小组与谈判供应商谈判时间,具体时间由凭祥市妇幼保健院另行通知。地点:凭祥市妇幼保健院一楼会议室,竞标人可以派法定代表人或线上参与竟价)
十一、联系事项:
1.采购人名称:凭祥市妇幼保健院
地址:凭祥市金象大道
联系人及电话:  李先生    18077188525      
十二、网上公告媒体查询:凭祥市妇幼保健院网站。

                            采购人名称:凭祥市妇幼保健院                                        
2022年7月20日

 
目 录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1
第二章 合同格式    17
第三章、技术规范    11
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    12
第五章 响应文件    13
第七章 评审办法    33
评审细则    34
一、评审原则    34
二、评审程序    34
三、资格审查标准    34
四、商务标评审    35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   容    规   格
1    1.1
     工程名称:凭祥市妇幼保健院口腔科装修工程
项目编号:2022-01
工程概况:具体详见各子项目工程量清单。
建设地点:凭祥市妇幼保健院
承包方式:综合单价包干,包工包料。
工程质量要求:合格
要求工期:30日历天
工程预算控制价:肆拾万圆整(¥400000.00元)
2    2.1    合同名称:凭祥市妇幼保健院口腔科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3    3.1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4    4.1    供应商资格: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贰级以上(含贰级)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具有口腔科装修成功案例或施工经验,有效的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或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复印件;
2. 本项目不接受未购买本谈判文件的供应商竞标;
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其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5    5.1    谈判有效期为:60日历天
6    6.1    谈判保证金:人民币0元整(¥0.00元)
谈判保证金交纳方式:供应商应于2022年7月25日竞标截止时间前将谈判保证金以电汇、转账、汇票等非现金形式交至以下账户(本项目不接受现金形式或从个人账户转出的竞标保证金。):
开户名称:凭祥市妇幼保健院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中区分理处
银行账号:4505 0159 8453 0000 0028
谈判保证金在谈判截止前递交,未能按时提交谈判保证金的,我们将拒绝接收其响应文件。
7    7.1    响应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叁份
8    8.1    响应文件提交地点:凭祥市妇幼保健院五楼党员活动室

9
     9.1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截标时间:2022年7月25日北京时间15时00分;(以邮寄时间为准)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将拒绝接收。
10    10.1    谈判时间:2022年7月25日北京时间15时00分截标后(具体时间由凭祥市妇幼保健院另外通知);
谈判地点:凭祥市妇幼保健院五楼党员活动室
竞标人可以派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议或线上竟标(出席开标会必须携带:①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还应携带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②投标保证金转账底单原件及投标人开户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11    11.1    评审方法:最低评标价法
12    12.1    在凭祥市妇幼保健院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13    13.1    现场考察:无
14    14.1    成交服务费:无。
15    15.1    在对供应商资格审查时进行信用查询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
查询起止时间:2019年 1 月 1 日至谈判截止时间
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打印查询记录,打印材料作为评审资料保存。
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资格审查不通过,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6    16.1    解释:本采购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单位及采购机构。

供应商须知
一、总     则
l、工程说明
1.1工程概况:工程的说明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称“前附表”)第1项及以下说明所述。
1.2项目合同名称:见前附表。
2、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本工程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3、供应商资质与合格条件的要求
3.1有资格获得本合同的供应商,必须满足本须知前附表所列的资格标准。
3.2必须是建造师本人对谈判项目负责到底。
4、谈判范围
按照本磋商性谈判采购文件第五章所提供工程量清单的内容。
5、谈判费用
5.1供应商应承担其编制响应文件与递交响应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谈判结果如何,采购机构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6、现场考察
建议供应商按本须知前附表确定的时间地点对工程现场和其周围环境进行考察和检查,以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实施工程合同所需的各种资料。供应商应承担现场考察的责任和风险。考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二、磋商性谈判采购文件(简称采购文件)
7、谈判采购文件的组成
7.1 本合同的磋商性谈判采购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按本须知第7条发出的补充通知和第15条所述的补遗文件。谈判采购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谈判公告
第一章 谈判须知及前附表
第二章 合同格式
第三章 技术规范
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
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
资格审查部分
商务标部分
第六章评审办法
7.2 供应商应认真审阅磋商性谈判采购文件中所有的谈判须知、合同条件、规定格式、技术规范或技术要求、图纸。如果供应商编制的响应文件不能符合磋商性谈判采购文件的要求,责任由供应商自负。实质上不响应磋商性谈判采购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采购机构拒绝。
 
8、磋商性谈判采购文件的解释
供应商在收到磋商性谈判采购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在谈判截止三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电报等,下同)向采购机构提出,采购机构将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答复将送给所有获得磋商性谈判采购文件的供应商。
 
9、磋商性谈判采购文件的修改
9.1 在谈判截止日期前,采购机构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磋商性谈判采购文件, 补充通知将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获得磋商性谈判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并在凭祥市妇幼保健院网发布。补充通知作为磋商性谈判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
9.2 为使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把补充通知的内容考虑进去,采购机构必须在谈判截止三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得磋商性谈判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凭祥市妇幼保健院网发布。
9.3如果磋商性谈判采购文件原定的编制响应文件的时间没有考虑因磋商性谈判采购文件修改而引起响应文件修改必须的时间,凭祥市妇幼保健院可酌情延长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日期,并在凭祥市妇幼保健院网发布。
 
三、谈判报价说明
10、谈判报价
10.1 本工程谈判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
10.2 按采购预算控制价明细施工,工程最终按实际工程结算。
10.2.1承包方式:综合单价包干,包工包料。
10.2.2 本项目控制价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的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广 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_ 50854~ 50862-2013广 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修订本)》;
(2)2013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费用定额、2015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费用定额;
(3)参照广西南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凭祥市妇幼保健院四楼改造》2020年3月版;
(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4月28日发布的桂建标[2016]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6年版》;
(5)《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 17号);
(6)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4月26日发布的桂建标[2018]14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7)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7月2日发布的桂建标[2018]19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
(8)《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造价(2019)10号文),增值税按9%计取;
(9)材料价格按《凭祥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0年1月刊,《崇左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0年5月,缺项部分按市场询价;
(10)控制价编制使用博奥清单计价V17(版本号17.0.01,序号:20190601),一般计税法进行计价;  
(11)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天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10.2.3 谈判单位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所有各细目的单价和合价,填写工程量清单时应注意:
(1)有工程数量的应报单价和合价。
(2)无工程数量的项目不报价。
(3)供应商应按采购机构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供应商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业主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供应商必须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细目,但不能得到支付与结算。
10.2.4 供应商工程量清单总报价应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一般性检测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供应商所填报的综合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价格变化因素而变动,供应商在报价时应考虑各种风险和承受能力。
10.2.5供应商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10.2.6 承包人的临时占地(含预制厂、料厂、拌和站、借弃土场、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及所有临时性占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补偿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长造成承包人临时占地的租用费增加由承包人负责并在谈判报价中综合考虑。采购人不提供取土点、弃土点,有关土石方挖、填、弃的超运、场地恢复、道路修复、土石方平整、压实、检测等一切作业以及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考虑在相关单价中,以综合单价包干。土石方按市场报价,土石方运距由供应商按所能承受能力自行考虑。
10.2.7 承包人承担本工程所需配备的水电设备(如变压器、电路等)及其使用(如施工用水电费用)、维护、拆除、修复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以上费用在谈判报价中综合考虑。
10.2.8 与本采购工程项目有关的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应包括在谈判报价中。
10.2.9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并对自己所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负责。评审时,如项目编码与项目名称不一致,以项目编码为准;如项目编码与计量单位、工程数量无法一一对应,该清单项目作废,该清单项目的费用视为包含在其它清单项目中;如作废的清单项目达到3项以上(含3项)或作废的清单项目造价累计超过单位工程谈判报价的2%(含2%),视为不响应磋商性谈判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作无效标处理。
10.3本工程报价按工程量清单报价。
10.4本项目采用多次报价方式,作最终报价时采购人将书面告知各供应商,供应商
的最终报价如有变动,则必须以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格式编制提交,供应商须提前做好相
关准备并按时递交最终报价文件,否则谈判无效。
  10.5 谈判货币
响应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和合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

四、响应文件的编制
11、响应文件的语言
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机构之间往来的与谈判有关的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2、响应文件的组成
12.1 响应文件由资格审查部分、商务标部分两个部分组成。
12.2资格审查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
⑴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时要求提供,并提供有效的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正反面身份证及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⑵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必须提交);
⑶有效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⑷有效的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复印件、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复印件、有效的职称证复印件、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
⑸有效的四大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岗位证书复印件及有效的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和四大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近半年内连续三个月在本单位缴纳养老保险明细账单凭证复印件;
⑹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⑺谈判保证金交纳证明复印件;
⑻经第三方审计的2019年度财务状况报告(表)复印件。对于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止不足1年的供应商,只需提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一个月的财务状况报告(表)复印件;
(9)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交纳与使用的承诺;(按桂劳社发【2009】50 号文执行);
(10)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的承诺书;
(1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的书面声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必须提供)(供应商可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供应商主体信用记录,同时须将查询结果截图加盖公章与上述书面声明一并提交)。
(12)按本磋商性谈判文件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注:上述要求提供的资料如为复印件的均须加盖法人公章;资格审查资料有一项缺项或不符合磋商性谈判采购文件要求者资格审查不通过。
11.3  商务标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谈判函;
(2)  谈判函附录;
(3)  谈判报价汇总表;
(4)  谈判报价系列表格;
注:谈判报价系列表格应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及有关规定执行,可按预结算软件打印格式提供,本采购文件不另提供参考格式。
(5)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①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②项目经理简历表;
③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④项目管理班子配置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12.3供应商在谈判时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承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有关规定交纳,一旦其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情况的,从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如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没有具备以上承诺的,视为无效响应文件,取消其谈判资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合格质量后10个工作日内,如数(无息)退回。
12.4 供应商必须使用本磋商性谈判采购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和顺序另行编制响应文件,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谈判保证金按本须知前附表第6条规定办。
13、谈判有效期
13.l 响应文件在本须知前附表第5条规定的谈判有效期为60日历天。
13.2 在原定谈判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机构可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延长谈判有效期的要求。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供应商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谈判保证金。同意延长谈判有效期的供应商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谈判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仍然适用。
14、谈判保证金
14.1 供应商应按前附表第6项的规定提交谈判保证金,谈判保证金是响应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14.2谈判保证金在谈判截止前递交,根据供应商的选择,谈判保证金可以是银行转帐、电汇等。如果选择电汇,可按下面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和帐号转入,开户名称:凭祥市妇幼保健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中区分理处,银行账号:4505 0159 8453 0000 0028

14.3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供应商,采购机构将视为不响应磋商性谈判采购文件而予以拒绝。
14.4 其他未成交的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将在采购人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无息)。
14.5 成交供应商及成交候选人谈判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息)。
14.6 如供应商有下列情况,将被没收其谈判保证金:
14.6.1成交供应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
14.6.2供应商在谈判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
    14供应商提供虚假证明和资料;
15、勘察现场和谈判答疑
15.1 采购机构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机构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机构对供应商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5.2 供应商提出的与谈判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收到磋商性谈判采购文件后谈判截止三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采购机构,采购机构将通过“补遗文件”的形式予以答复。
15.3 补遗文件包括所有问题和答复,将迅速提供给所有获得磋商性谈判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须在前附表第7项所列的时间和地点领取补遗文件。
15.4供应商对本工程现场自行考察,考察费用自理。
16、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6.l供应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7条的规定,编制一份响应文件“正本”和前附表第7项所述份数的“副本”。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6.2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亲自签署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16.3响应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采购机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供应商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但修改处应由响应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并加盖印鉴,否则修改无效。

五、响应文件的提交
17、响应文件的密封、装订与标志
17.1 响应文件装订要求:响应文件中正本与副本应分开装订。
17.2 供应商应按谈判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正本和副本的数量提交响应文件。
  17.3 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全部密封在一个密封袋中。
17.4 响应文件密封袋上注明:
(1) 工程项目名称;
(2) 工程项目编号;
(3) 供应商名称;
(4) 供应商法人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名称;
(5)     年   月   日   时   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启封。
17.5 响应文件的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密封章或供应商公章。
17.6 如果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没有按上述第17.1、17.2、17.3、17.4和17.5 款的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采购机构将不承担响应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供应商。
18、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18.1 响应文件递交不得迟于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规定的截止时间。
18.2 供应商应在前附表第9项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之前将响应文件提交至采购机构,由采购机构签收,凡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将视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18.3 采购机构对谈判截止时间后提交的响应文件将不予接收。
19、响应文件的撤回
19.1 供应商可以在提交响应文件以后,在规定的谈判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机构提交撤回其响应文件的通知。

六、磋商性谈判(简称谈判)
20、截标
20.1截标
20.1.1截标会议由采购机构组织并主持。
20.1.2采购机构将于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截标会议,参加截标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截标会议,并携带有效证明材料(出席开标会必须携带:①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还应携带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②投标保证金转账底单原件及投标人开户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前往,接受身份验证,上述证件不齐的,将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20.1.3截标
 ⑴采购机构主持人宣布截标会议开始;
 ⑵介绍参加截标会议人员名单、供应商家数及名单;
(3)宣读截标会相关事项;
(4)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或公证机关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并签字确认;
(5)宣布谈判与评审期间的有关事项;
(6)截标会议结束。
21.谈判
21.1谈判时间及地点: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0项规定的时间为与供应商谈判时间,具体时间由采购机构另行通知。
21.2采购机构根据谈判项目的特点组建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的“谈判小组”。在整个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将负责对全部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谈判及评审工作。
21.3采购机构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0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谈判小组”与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必须持证件(法定代表人持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人持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依时到达现场等候参加谈判,并自觉接受核验上述证件,
21.4供应商可由1~3人组成参谈组,谈判中供应商成员之间意见不一致时,以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意见为准。
21.5谈判的内容包括技术性条件以及“谈判小组”认为需要谈判的内容。
21.6谈判内容应作记录,并由供应商及“谈判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21.7本项目为工程类建设项目,如供应商在谈判时更改了投标报价,需提供与之对应的已标记工程量清单,提交给评标谈判小组审核。
21.8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以书面密封形式递交谈判时要求其就技术条件作出的包含补充、修改、承诺等内容的应答文件,应答文件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公章,应答文件构成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21.9“谈判小组”对各供应商递交的应答文件统一开启,并进行评审后,认为有必要再次进行谈判的,可再次与供应商进行谈判,谈判程序和要求按本须知21.2至21.7款规定执行,直至“谈判小组”认为没有必要再进行谈判,谈判方可结束。对最后一轮谈判,“谈判小组”应明确告知供应商,并要求所有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以书面密封形式递交最终的应答文件。
21.10最终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不得再与供应商进行任何形式的商谈。
21.11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1.12 谈判原则
(1) 必须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
(2) 供应商员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谈判有关的内容;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谈判的正常进行;
(4) 供应商员不得私下与谈判单位接触。
21.13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谈判无效:
(1)响应文件送到指定地点的时间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谈判截止时间;
(2)响应文件未按采购文件中规定密封标记;
(3)超出经营范围谈判;
(4)响应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签字和盖公章;
(5)响应文件未按采购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无法辨认;
(6)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金额、账户信息提交谈判保证金的或未提交谈判保证金转款或收据证明的;
(7)不满足技术规范要求或有虚假响应情况及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8)不符合谈判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并且在谈判规定的时间内无法说明和补充的;
(9)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 “原件备核”材料原件的,或所提供材料原件与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材料复印件不一致的;
(10)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
(11)供应商未按规定向采购机构购买本项目谈判采购文件;
(12)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21.14特别说明:
(1)供应商谈判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供应商谈判所使用的采购项目实施人员必须为本法人员工(或必须为本法人或控股公司正式员工)。
(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谈判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3)供应商在谈判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谈判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人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之规定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21.15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21.16采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谈判供应商相互串通谈判,谈判文件将视为无效:
(1)不同谈判供应商的谈判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者不同谈判供应商报名的IP地址一致的;
(2)不同谈判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谈判事宜;
(3)不同的谈判供应商的谈判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
(4)不同谈判供应商的谈判文件异常一致或谈判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谈判文件的谈判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谈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从同一个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21.17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行为: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改其谈判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谈判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谈判报价,或者在招标项目中事先约定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然后再参加谈判;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21.18 关联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否则谈判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生产厂商授权给供应商后自己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生产厂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谈判。
21.19采购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人预算的,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七、评审
22、评审内容的保密
22.1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谈判的有关资料及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谈判小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都不得向供应商或与评审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22.2 在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供应商对采购人和谈判小组或谈判小组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被取消谈判资格。
23、响应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23.1 在谈判之后,谈判小组将首先审定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磋商性谈判采购文件的要求。
23.2 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响应文件,应该与磋商性谈判采购文件的所规定的工程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采购人的权力及供应商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
24、响应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响应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谈判小组可以个别地要求供应商澄清其响应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25、错误的修正
25.1谈判小组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磋商性谈判采购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25.1.1 如果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汉语文字表示的数额(人民币大写)不一致时,以汉语文字数额(人民币大写)为准。
25.1.2 当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单价为准。除非谈判小组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5.2 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谈判书中的谈判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谈判报价则其谈判将被拒绝,视为无效谈判。
25.3 响应文件正本与响应文件副本不符的以正本为准。
26、响应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26.1谈判小组将仅对依照本须知第23条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磋商性谈判采购文件要求(即符合性鉴定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与比较。
26.2 谈判小组将依照本须知第25条对通过符合性鉴定的响应文件的谈判报价进行校核与修正。
27、确定谈判采购结果的原则
27.1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谈判小组将按照本须知第22条的规定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对于实质上不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谈判予以拒绝。
27.2对谈判报价进行评审。谈判小组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且低于或等于预算控制价的谈判报价进行评审。谈判小组在评审工程量清单完整及谈判报价时应按本须知第24条的规定进行校核后,确定评审报价,并按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谈判报价评审。
27.3推荐成交候选人。资格后审合格、通过符合性鉴定的供应商的谈判报价在小于或等于上限控制价的,经谈判小组评定供应商的报价不存在严重不平衡、不合理报价的,均为有效报价。
在评审过程中,谈判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超出上限控制价的的报价作无效谈判处理。明显低于其他谈判报价或者采购人编制的上限控制价,使得其谈判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供应商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谈判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谈判,其谈判作废标处理。
27.4评审方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具体详见第六章。

八、授予合同
28、评审结果公示
28.1采购机构将在评审结束五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送采购人,采购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结果报告中推荐的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8.2采购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成交通知书并向未成交的供应商发采购结果通知。
28.3采购机构在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在广西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28.4采购机构无义务向未成交的供应商解释未成交原因和退还响应文件。
29.合同授予标准
29.1合同将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采购人需求,具备履行合同能力,采购结果报告中推荐的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30.签订合同
30.1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30.2如成交供应商不按成交通知书的规定签订合同,则按成交供应商违约处理,采购机构将没收成交供应商谈判的全部谈判保证金。
30.3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31.履约保证金
31.1履约保证金为成交总金额的2%(四舍五入,精确到元),应由成交单位向代理机构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专项账户中存入足额履约保证金。
31.2验收合格后,成交单位将《验收报告单》送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并办理履约保证金退款手续,代理机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成交单位。如成交单位不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履约,则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31.3在履约保证金到期退还前,若成交单位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有变动的,请以书面形式通知代理机构,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成交单位自负。
32、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32.1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前往与业主进行签订合同。
32.2合同按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最终澄清及承诺书的要求进行签订,合同应提供以下资料:
32.2.1 合同(含通用条款、专用条款);
32.2.2 工程量报价表及单价分析表;
32.2.3 施工方案及资料表(含项目班子配备人员一览表和使用机械设备一览表);
32.2.4 成交通知书;
32.2.5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证明;
32.2.6 安全施工保证书;
32.2.7 磋商性谈判采购文件的答疑、补遗;
32.2.8 工程质量保证书;
32.2.9 最终澄清及承诺书。
32.2.10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承诺书。
33、如果供应商不按本须知第30款的规定执行,采购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其谈判保证金。
九 、其他事项
34、成交服务费
无。
35、解释权
本谈判采购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和参照国际惯例编制,解释权属本采购机构。
36.有关事宜
所有与本谈判采购文件有关的函电请按下列通讯地址联系:
采购机构:凭祥市妇幼保健院
通讯地址:凭祥市金象大道
电话:0771-8523669、18077188525
联系人: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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