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调整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关于优化调整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 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 号)等 文件精神,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缺牙修 复服务,促进口腔种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鲁医保发〔2023〕 12 号文件内容,现将我市优化调整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及价 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管理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主要采取“服务项目 — 2 —
+专用耗材”分开计价的收费方式,按照“产出导向”的基本原 则,规范整合现行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停用“牙种植体 植入术”等 19 个价格项目,设立“种植体植入费”等 15 个新口 腔种植价格项目,定价形式由市场调节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烟 台市停用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 1,烟台市口腔种植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价格详见附件 2;除附 件 2 所列价格项目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自行设立其他项目。
二、口腔种植全流程价格调控目标
(一)口腔种植全流程价格调控内涵。是指对单颗常规牙种 植全流程进行价格控制。包括种植全过程的诊察、生化检验、影 像检查、种植体植入、牙冠置入、扫描设计建模、麻醉、药品等 费用的总和,不包括拔牙、牙周洁治、根管治疗、植骨、软组织 移植的费用。
(二)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全流程价格调控目标。根据 国家、省医保局指导意见,我市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单颗常规种植 牙价格(不含种植体、牙冠等可另收费耗材)调控目标为 4100 元;实际价格=调控目标×n%(n 为 97),不超过 3977 元,二级、 一级公立医疗机构调控目标分别按照三级公立医疗机构的 90%、 80%确定,为 3690 元、3280 元,实际价格分别不超过 3579 元、
3181 元。
三、口腔种植价格调控工作要求
(一)加快调控结果的推进落实。各区市医疗保障局要高度 — 3 —
重视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优化调整工作,组织专门力量,认 真研究制定各项落实措施,指导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做好收费系 统调整,并加强对本地政策实施的跟踪监测,密切关注本辖区各 类医疗机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以及种植牙项目价 格、患者次均费用等重点指标变化,做好与种植体耗材集采和牙 冠竞价结果衔接。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要及时在系统内做好医疗 服务项目信息变更维护等工作。
(二)建立价格异常警示制度。各区市医疗保障局要建立口 腔种植价格异常警示制度,将价格投诉举报较多、定价明显高于 当地平均水平、不配合价格调控工作,维持虚高价格的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列入异常警示名单,定期公开并采取监管措施,年内多 次进入警示名单的医疗机构,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集中通报。
(三)强化价格自律。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口腔 种植服务全流程价格调控内涵,加强成本费用管理,将单颗常规 种植牙医疗服务全流程价格控制在实际价格内。民营医疗机构口 腔种植牙等服务价格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定价要遵循公平合 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对比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制 定符合市场竞争规律和群众预期的合理价格,不得以虚假或具有 误导性的“补贴”“低价”等手段,诱导欺诈患者。各级各类医 疗机构要主动在显著区域按规定进行价格公示,并保障公示信息 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不得在标价以外另行加收费用。
(四)加强价格监管和监测。各区市医保局要综合运用监测 — 4 —
预警、函询约谈、提醒告诫、成本调查、信息披露、公开曝光等 监管手段,市医保中心要加大对口腔种植服务全流程价格调控 测力度,实现闭环治理,要及时将发现的重复收费、价格欺诈、 虚假宣传等行为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执法部门通报,实现公立 和民营医疗机构全覆盖,形成长效治理效果,引导医疗机构通过 透明价格、优质服务、规范管理、良好口碑等有序竞争和健康发 展。
本通知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
附件:1.烟台市停用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烟台市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公立医疗机 构最高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