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生育保险就医与结算指南
一、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人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珠海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为参加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以下统称参保人)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按参保人上月(新录用人员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作(以下统称缴费工资)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人不缴费。
三、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参保人自用人单位缴费次月1日起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四、参保人应到什么样的医疗机构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参保人应到具备服务条件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含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制定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五、享受生育待遇须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享受生育待遇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
(二)、生育时在保。
六、参保职工在市内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采用联网结算方式,具体如下:
(一)参保职工生育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和计生证(省内户籍提供《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省外户籍提供参保人珠海市现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进行住院登记。出院结算时参保职工须现金支付实际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金额于10个工作日划入参保职工社会保障卡对应的金融存折。
(二)参保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可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时须自行现金支付实际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金额于10个工作日后划入参保职工社会保障卡对应的金融存折。
(三)尚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结算时可提供患者本人的存折或银行借记卡(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其中之一)的金融账户进行联网结算。
七、参保职工在市外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须提供以下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报销:
(一)参保职工在市外生育后须提供以下材料:
1、计生证(省内户籍提供《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省外户籍提供参保人珠海市现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
2、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提供死亡的证明)或户口簿。
3、参保人本人身份证,代为申领的,还须提供代领人身份证。
4、诊断证明原件。
5、财政、税务统一监制的医疗机构住院收据原件(异地剖腹产的须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诊断证明或提供生育所在地医疗机构电脑打印的住院费用明细清单;难产的须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或产程记录复印件)。
6、尚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须提供患者本人的存折或银行借记卡(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其中之一)。
(二)参保职工在市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须提供以下材料:
1、施行手术的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手术证明。
2、参保人本人身份证,代为申领的,还须提供代领人身份证。
3、财政、税务统一监制的医疗机构收据原件。
4、尚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须提供患者本人的存折或银行借记卡(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其中之一)。
八、生育待遇支付标准时如何规定的?
生育待遇分为“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两部分。其中“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给付,一次性营养补助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具体如下:
1、生育医疗费:
(1) 顺产4350元。
(2) 难产5340元。
(3) 剖腹产7320元。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付规定标准的50%。
2、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发放。
九、参保人可享受的生育待遇按本人缴费时间确定
1、生育当月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下的,按规定标准的30%支付。
2、生育当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及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100%支付。
十、“计划生育手术待遇”实行定额费给付,具体如下:
1、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200元。
2、 皮下埋植术300元。
3、 流产术600元(自然流产按流产术待遇标准支付)
4、 引产术2380元(其中怀孕24周以上的按顺产待遇标准支付)。
5、 输精管结扎术600元。
6、 输卵管结扎术990元。
7、 输精管复通术2980元。
8、 输卵管复通术3570元。
十一、何种情况下,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超过18个月才来申请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相关费用的(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时间起算)。
(二)、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费用。
(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人是否应该继续参保生育保险?
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在同一用人单位必须继续参加生育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