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对深圳瑞芽口腔诊所违法行为的通报

来源:网络 时间:2022/10/30

深圳市光明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对深圳瑞芽口腔诊所违法行为的通报

光明区各医疗机构:

2022年8月3日,我局对深圳瑞芽口腔诊所进行监督检查。经取证核实,深圳瑞芽口腔诊所存在于2022年7月20日、7月22日未按照规定对患者李某某、羊某某进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染病预检、分诊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8月3日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该机构作出:1.警告;2.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当前疫情形势仍然严峻复杂,希望区内各医疗机构引以为戒,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决服从统一指挥调度,主动融入防控工作大局,加强医疗机构内感染预防与控制,切实做好日常诊疗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特此通报。

深圳市光明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9月19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网站地图 手机版 电脑版 广告联系QQ:49881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