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口腔科 ★ ★ ★
医院首页 关于我们 最新动态 专家团队
人才招聘 联系我们 看牙价格 找 牙 医

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

来源: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口腔科 作者:2021/11/8 访问:2387次

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


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文件
市十医院办字〔2009〕2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支部):
为鼓励社会捐赠资助医院改革建设和发展,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加强医院接受捐赠资助财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制定《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捐赠资助项目意向书
附件3: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捐赠资助项目审批表
 
 
二00九年一月四日
 
 
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院长办公室    二00九年一月五日印发
 
附件1
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鼓励社会捐赠资助我院建设发展,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提高捐赠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的有关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上海市卫生局沪卫规财(08)14号文《关于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社会捐赠资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人)自愿无偿向我院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
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四、医院必须以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的财产必须由医院财务处统一管理使用。医院各处室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
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方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事先报告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并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
五、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均属于医院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医院、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六、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和受赠受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为院务公开内容,定期公开,接受医院职工监督。
七、根据规定,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行为接受上海申康医院中心的管理,接受上海市卫生局的监督检查。
八、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实行许可管理的物品,由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申领手续。
九、捐赠资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时应要求捐赠资助人填写《捐赠资助项目意向书》,表式见附件2,项目意向书包括项目名称、目的、项目执行期限、具体的项目方案、捐赠资助清单和金额等;
2、由医院院办/党办填报《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捐赠资助项目审批表》(表式见附件3);
3、医院监察部门会同财务处对《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捐赠资助项目审批表》和《捐赠资助项目意向书》的内容予以审核,根据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是否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提出是否接受捐赠资助的初步意见;
4、由单位党政领导集体审核决定是否接受捐赠资助。
十、审核通过后,与捐赠资助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十一、医院将经审核同意的捐赠资助项目的书面协议和《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捐赠资助项目审批表》于接受捐赠资助后10日内上报单位主管部门的监察和财务部门各一份备案。
十二、医院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或者接受匿名捐赠资助的,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程序或者不签订捐赠资助书面协议。
十三、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向捐赠资助人出具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或证明。
十四、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由财务处根据捐赠资助财产性质分别核算:接受的非限定用途的捐赠资助财产,纳入单位“其他收入-非指定用途捐赠收入”核算;接受的限定用途的捐赠资助财产,纳入单位“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接受捐赠(本金)”,按项目分设明细核算。
十五、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物资、设备等实物资产,必须办理入库手续,登记相关账目。领用时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并办理出库手续。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要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十六、捐赠资助项目涉及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医学交流、科研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办理相关审批和备案程序,有关经费通过财务帐户,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接受培训或医学交流的人员涉及出国(境)的,应当按照医院规定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
十七、必须尊重捐赠资助人意愿,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协议限定捐赠资助财产用途的,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助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需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
十八、捐赠资助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和津贴及其它个人支出。
十九、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医院要将捐赠资助财产纳入财产使用审批程序,重大支出项目集体讨论决定。
二十、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纳入单位经费结余管理,用于医院发展。协议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按书面协议约定执行。
二十一、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一般不得用于转赠其他单位,不得随意变卖处理。对确属不易储存、运输或者超过实际需要的物资在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后可以进行处置,所取得的收入仍用于原捐赠资助项目或者医院发展。
二十二、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资助人反馈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项目的实施结果,并如实答复捐赠资助人的查询。
二十三、医院审计部门每年至少对已接受的捐赠资助项目进行审计。审计部门除要向有关使用或管理部门出据审计报告外,必须将审计结果向院长办公会报告。
二十四、建立和完善接受捐赠资助项目档案制度,对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方案、审核、执行、完成情况进行档案管理。会计年度结束后,对本年度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资金、物资情况统一纳入年度财务报告反映。
二十五、科室或者个人接受捐赠资助财产的,私设小金库或者隐匿不交据为己有的,医院将责令其改正,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捐赠资助人直接为科室或者个人的业务活动办理资金支付的,医院将责令其改正,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程序予以处理。
二十七、此规定自 2009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本站内容采集于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

网站地图 手机版 电脑版 广告联系QQ:49881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