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河两家牙科黑诊所被端,来看看在哪儿!

来源:网络 时间:2021/6/21

临河两家牙科黑诊所被端,来看看在哪儿!

在未取得任何执照的情况下开设牙科诊所,经营期间多次被临河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局查处,但不思悔改,依然非法开展诊疗活动。日前,魏某、魏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临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5年,临河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健康小区北门附近魏某经营的牙科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魏某本人也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但其一直从事口腔修复、洁牙补牙等诊疗活动。



2015年4月、2017年2月,魏某因牙科诊所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两次被临河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局予以行政处罚,并被责令停止开展诊疗活动。今年9月份,临河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魏某仍在非法开展诊疗活动。

同时,临河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在巡查中还发现,健康小区南门附近魏某某经营的牙科诊所也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魏某某本人也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执法人员先后对魏某某进行了两次行政处罚。在第三次监督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魏某某仍在非法开展诊疗活动。



小贴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员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巴彦淖尔晚报记者 贾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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