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解读(第五期)
【医保】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解读(第五期)
第二十二条 违反第二章第八条规定之一的,或违反本章第二十一条三项以上情形的(已在2、3、4期中讲解),报请医保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直接解除服务协议,追回违规医保费用,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医保定点服务资格
第二章 医疗医保服务
第八条 乙方应严格规范医疗医保服务行为,不得发生下列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以各种方式诱导参保人员住院,套取骗取医保基金的;
(二)通过伪造医疗文书、财务票据或凭证,虚构“假住院、假就诊”,套取骗取医保基金的;
(三)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暂停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提供医疗费用结算的;
(四)协议有效期内累计3次被暂停服务协议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对乙方违反医保服务协议作出的处罚决定,全省医保部门联动执行。
第二十四条 纳入医保医师库管理的医务人员严重或多次违反医保规定的,乙方应暂停或取消其行医资格,甲方将其列入医保“黑名单”。
第二十五条 乙方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医保主管部门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