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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部属(管)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吉林大学口腔医院 作者:2012/10/9 访问:3718次

卫生部办公厅文件

 

卫办规财发〔2012〕2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部属(管)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部属(管)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部属(管)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结算,提高资金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3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推行跨行办理公务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09〕306号)和《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以下简称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相关规定,结合我部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卫生部部属(管)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做好我部公务卡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推行公务卡改革的重要意义

    推行公务卡改革,逐步实现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消费支出, 是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加强公共财政管理的必然要求, 是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 是提高政府支出透明度、加强惩防体系建设的制度创新。按照财政部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2012年我部公务卡改革将推进到所有二级和三级预算单位。各单位应当充分认识推行公务卡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安排, 落实必要的人员、设备等基础保障, 确保2012年公务卡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  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单位应当从严控制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事项,必要时报销申请人应当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公务卡改革工作责任重大,时间紧迫。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全力推动公务卡改革。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组织学习,准确理解政策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公务卡改革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计划和完成时间,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完成改革任务。

    (二)强化财务管理和制度建设。单位要加强公务卡财务监督管理,结合公务卡使用,进一步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规范公务支出行为,强化支出行为监控,落实财务监督责任。单位要依据本细则和强制结算目录,制订本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公务卡使用和发放范围、强制结算目录以及公务卡有关管理要求。单位财务部门要完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对于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事项要严格控制,并在审批流程和报销手续中加以明确。单位财务部门还要制订财务审核报销流程,明确公务卡各业务流程环节的责任人和会计核算办法等。

    (三)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培训,加强公务卡持卡人用卡知识教育,引导持卡人熟悉和掌握公务卡的政策要求和操作方法,正确合理使用公务卡,形成良好的主动用卡、自觉用卡氛围。

    (四)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改革任务。单位要在2012年7月底前完成公务卡改革工作。包括制订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选择发卡银行、与发卡银行签订服务协议、统一申请办理和发放公务卡等准备工作。要在2012年8月底前,将公务卡组织实施情况和工作进展进行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报送我部规划财务司。总结内容主要包括:实施公务卡改革和强制结算目录的主要做法、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建议等。在实施改革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规划财务司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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