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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生育待遇做了哪些规定?

来源:深圳市宝安区石岩人民医院口腔科 作者:2011/12/10 访问:2962次

  1、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2、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3、女职工产假是 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女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 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5、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的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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