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四叶草口腔诊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网络 时间:2023/2/6

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堂市监罚〔2022〕176 号
当事人:金堂四叶草口腔诊所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21MA6AXL3J9E
住所(住址):金堂县赵镇金都华府二期*区*号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俊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2 年 3 月 7 日,本局收到《四川市 场 监 管 投 诉 举 报 平 台 》 举 报 单 ( 编 号 :1510121002022030693969161),称当事人涉嫌广告违法。2022 年3 月 7 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金堂县赵镇金都华府二期 A 区 6号楼的金堂四叶草口腔诊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俊确认,该公司以“四叶草口腔”作为主体名称在美团外卖购物平台发布了含有“四叶草口腔 华西技术 一脉相承 你家庭的口腔专家”、“超爽无痛洁牙套餐”等内容的广告,但当事人不能提供发布该广告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涉嫌违法发布医疗广告。于 2022 年 3 月 7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金堂四叶草口腔诊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是经金堂县行政审批局依法登记设立,从事诊所服务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2021 年 1 月,当事人申请入网美团外卖购物平台,并开设了“四叶草口腔”的铺面,在铺面内发布含有“四叶草口腔 华西技术 一脉相承 你家庭的口腔专家”、“超爽无痛洁牙套餐”团购价¥68,新客已优惠 2,为¥66 元等内容的医疗广告,发布费用为 8800 元每年。当事人不能提供发布该广告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是刘俊。
二、现场检查笔录 1 份、询问笔录 1 份、现场检查照片 1 张、手机截图 2 张。证明:1.2021 年 1 月,当事人申请入网美团外卖购物平台,并开设了“四叶草口腔”的铺面,在铺面内发布含有“四叶草口腔 华西技术 一脉相承 你家庭的口腔专家”、“超爽无痛洁牙套餐”团购价¥68,新客已优惠 2,为¥66 元等内容的医疗广告;2.当事人发布广告的费用为 8800 元每年;3.当事人不能提供发布该广告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三、协助调查函 1 份、金堂县卫生健康局的复函 1 份。证明:当事人在美团外卖购物平台开设的“四叶草口腔”的铺面内发布含有“四叶草口腔 华西技术 一脉相承 你家庭的口腔专家”、“超爽无痛洁牙套餐”团购价¥68,新客已优惠 2,为¥66 元等内容的医疗广告,未经金堂县卫生健康局审查。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2022 年 3 月 23 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金堂市监罚告〔2022〕180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是经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设立,从事诊所服务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本案中,当事人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予以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发布广告,并处罚如下:
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计 8800.00 元(大写:捌仟捌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述银行缴清上述罚款:
开户行:中行金堂支行
帐户:金堂县财政局
帐号:115806262112
单位代码:011248001
项目编码:9990111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金堂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金堂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归承办机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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