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鑫马口腔医院利用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发布医疗广告

来源:网络 时间:2022/8/24

马鞍山鑫马口腔医院利用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发布医疗广告

当事人:马鞍山鑫马口腔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0000343832423J

住所(住址):马鞍山市雨山区翡翠森林花园14栋5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金舒

2022年6月20日,我局接到12315平台转办的举报单,举报人反映当事人马鞍山鑫马口腔医院在第三方平台“美团”运营网站中宣传口腔美白产品“达妃琦”,其中包含一张图片,有患者面部形象,并对口腔进行使用前、使用后的对比。为查明事实, 7月12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医疗机构职业许可,主要经营范围是口腔科,牙体牙髓病专业等。当事人今年年初在第三方平台“美团”运营网站中宣传口腔美白产品“达妃琦”,其中包含一张图片,有患者面部形象,并对口腔进行使用前、使用后的对比照。该广告对比图片是当事人和达妃琦(青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签约的,当事人购买该公司产品,该公司免费提供该款产品的广告制作,当事人将该广告发布在美团平台上推广,患者图片是达妃琦(青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真实顾客,于2019年10月12日与该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作为公司产品模特进行拍摄宣传,当事人2020年5月12日和该公司签订《达妃琦购销合同》,购买使用“达妃琦”系列产品,并将该广告于今年初在“美团”运营网站上推广宣传,其行为违法利用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发布医疗广告。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发布广告,推广费用3000元,该条广告当事人已经整改。

我局于2022年8月8日向马鞍山鑫马口腔医院电子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利用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崇、证明;”的规定。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鉴于当事人广告制作费用3000元,不足一万元,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95】中:“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的罚款。(1)广告费用一万元以下的;”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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