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口腔科”涉嫌超范围执业?此地卫健委发文释疑
“呼吸口腔科”涉嫌超范围执业?此地卫健委发文释疑
“呼吸骨科”“呼吸口腔科”“呼吸妇产科”.......随着新冠疫情感染高峰的到来,各大医院迎来患者重症和急诊高峰,不少医院已经不分科室开放全部病床,发动各科室医护力量,积极接诊呼吸科和急诊科分流的新冠感染病患。
对此有声音质疑,非呼吸科、感染科和急诊及重症等和新冠感染病直接相关的科室,是否有权利接诊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口腔科、骨科、妇产科等和呼吸道疾病毫无关联的科室专科医生,接诊新冠病毒感染者,是否涉嫌超范围执业?
近日,网传一份湖南省卫健委的红头文件显示,湖南省卫健委收到了部分市州非急救、重症医学专业医师对此问题的请示。
湖南省卫健委明确答复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二条及《原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救治期间,非急救、重症医学专业医师接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或其他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属于正常执业。”
据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医师参与卫生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医师应当服从调遣。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第五条则规定:
五、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
(二)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 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
(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