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起执行!长春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
4月7日起执行!长春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
4月4日,长春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明确长春市市属三级市属和县(市)区属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具体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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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长春市市属三级
市属和县(市)区属二级公立医疗机构
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长医保联〔2023〕1号
长春市属三级、市属和县(市)区属二级(不含公主岭市、农安县)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和《关于印发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调控操控要点(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2〕140号)精神,按照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整合吉林省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吉医保联〔2023〕8号)要求,从严从实做好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定价和全流程费用调控工作,现将长春市市属三级、市属和县(市)区属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口腔种植类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整合规范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Part 1
长春市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采取“服务项目+专用耗材”分开计价的收费方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规范整合后,按照国家和省医保局关于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相关要求,重新设立了15项新的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调整了9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废止了8项医疗服务项目(详见附件1—3)。
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规范整合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其中,“医学3D模型打印(口腔)”和“医学3D导板打印(口腔)”主要用于复杂种植情形,不施行“服务项目+专用耗材”分开计价的收费方式,若在单颗常规种植中使用上述两个项目,按其项目价格(含全部耗材)的10%收费,避免增加患者负担。
二、明确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上浮条件
Part 2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调控操作要点(试行)》(医保价采函〔2022〕140号),执行全省统一的满足放宽情形“口腔种植成功率高,公开服务质量信息、承诺接受监督和检查的医疗机构”可上浮10%条件,和“口腔种植服务能力相关性指标”达标分数(详见附件4)。截至目前我市市属、县(市)区属公立医疗机构均不符合上附条件,若日后满足相关条件,结合国家《操作要点》要求,可通过市级医疗保障部门上报。
该价格为基准价格,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自2023年4月7日起执行。相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时更新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向患者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如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省或市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相关附件
1.长春市市属三级、市属和县(市)区属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整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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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长春市市属三级、市属和县(市)区属二级公立医疗机构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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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长春市市属、县(市)区属公立医疗机构废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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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吉林省口腔种植服务能力相关性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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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