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口腔医院被罚款96000元
某口腔医院被罚款96000元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中科领军(北京)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13京海市监处罚〔2023〕920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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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中科领军(北京)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8MA01C6W62G |
工商注册号 | 110108025337267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刘**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 | |
违法事实 | 调查经过:我局于2023年1月13日对当事人涉举报美团店铺、大众点评店铺、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宣传情况进行截图固定证据,并对当事人医疗广告审查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固定查询结果;当事人于2023年4月27日提供说明及证据材料,于2023年4月27日接受询问调查;我局于2023年4月28日对当事人曾受行政处罚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固定查询结果。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口腔科医疗服务。当事人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名称中科领军(北京)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批准开展的诊疗科目:口腔科医疗服务。又查,当事人通过微信平台、美 团平台、大众点评平台、官方网站等平台具体发布内容及核实情况如下:1、自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10日,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含有“矫正前后对比”的医疗产品宣传广告,链接页面中含有“牙齿矫正实例 28岁男性牙齿前突矫正”等文字及图片内容,涉及的举报内容对应附表编号1,当事人发布该广告内容中含有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行为。2、自2022年7月26日至2022年8月6日,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含有“拔除智齿”的医疗产品宣传广告,链接页面中含有“目前治疗阻生智齿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拔除”等文字及图片内容,涉及的举报内容对应附表编号2,当事人发布该广告内容中含有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行为。3、自2022年11月20日至2022年11月30日,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含有“拔智齿前后的注意事项”的医疗产品宣传广告,链接页面中含有“医疗机构地址、咨询电话、接诊时间”等文字及图片内容,涉及的举报内容对应附表编号3,当事人发布该广告内容中含有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行为。4、自2022年9月3日至2022年9月30日,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官方网站中发布含有“服务全家,中科诊疗”的医疗产品宣传广告,链接页面中含有“数字化种植安全专业、数字化正畸高效个性、综合治疗精准精细、数字化儿牙贴心可靠”等文字及图片内容,涉及的举报内容对应附表编号4,当事人发布该广告内容中含有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行为。5、自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21日,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大众点评店铺中发布含有“3M进口树脂补牙”的医疗产品宣传广告,链接页面中含有“源自美国应用广泛的仿真材料-3M进口树脂补牙”等文字及图片内容,涉及的举报内容对应附表编号5,当事人发布该广告内容中含有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内容中涉及医疗技术的行为。6、自2022年10月20日至2022年11月10日,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大众点评店铺和美 团店铺中发布含有“美国3M-P60高端树脂补牙”的医疗产品宣传广告,链接页面中含有“高端P60树脂补牙,好医生好服务好材料,联系客服可优先安排”等文字及图片内容,涉及的举报内容对应附表编号5,当事人发布该广告内容中含有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内容中涉及医疗技术的行为。7、自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10日,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含有“种牙流程”的医疗产品宣传广告,链接页面中含有“患者种牙前后对比”等文字及图片内容,涉及的举报内容对应附表编号7,当事人发布该广告内容中含有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内容中涉及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行为。8、自2022年10月19日至2022年10月30日,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含有“正畸案例”的医疗产品宣传广告,链接页面中含有“正畸案例不拔牙解决牙齿拥挤、患者正畸前后对比”等文字及图片内容,涉及的举报内容对应附表编号8,当事人发布该广告内容中含有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内容中涉及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行为。9、自2022年10月28日至2022年11月18日,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含有“牙齿矫正案例”的医疗产品宣传广告,链接页面中含有“25岁(女)骨性嘴突,矫正前后对比”等文字及图片内容,涉及的举报内容对应附表编号9,当事人发布该广告内容中含有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内容中涉及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行为。10、自2022年11月10日至2022年11月30日,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含有“牙齿矫正案例”的医疗产品宣传广告,链接页面中含有“12岁青少年下颌后缩矫正,矫正前后对比”等文字及图片内容,涉及的举报内容对应附表编号10,当事人发布该广告内容中含有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内容中涉及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行为。11、自2023年1月13日至2023年1月23日,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含有“中科硕博种植专家集锦”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96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9.6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29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11-29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