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错牙还是病历记载有误?——对一起医疗损害纠纷民事诉讼案的探讨
拔错牙还是病历记载有误?——对一起医疗损害纠纷民事诉讼案的探讨
本案来自《医学与法学》2017年第9卷第6期文章《浅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的司法审查》(作者:巩志俊、余德厚)
在一起医疗损害纠纷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诉被告拔错牙,被告称是病历记载有误而不是拔错牙。证据梳理如下:
证据1.病历(某省口腔医院):诊断为右下第七牙深龋、第八牙中位阻生,建议拔除第八牙,第七牙行填充术。原告拒绝治疗。到被告处就诊。
证据2.处方笺(被告):“右下第八牙阻生拔除60元”。
证据3.患者(原告):被拔除右下第七牙的事实,认为被告拔错牙。
证据4.被告:认为没有拔错牙,而是“开错方”(称“右下第八牙阻生拔除60元”记载错误)。
证据5.《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不足之处是医方与患者沟通不够,医师开错处方造成患方误解;患者损害后果与自身牙齿疾病有关,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合法,可以采信;而原告以被告所实施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过错为由,要求被告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案例分析
该判决属于典型的“以鉴代审”。该案中,法院批准鉴定申请存在问题,本案中鉴定也是多余,法官可根据举证责任作出法律判断。
一、批准鉴定申请存在问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在确定的鉴定材料上对诊疗行为的应然状态作出理论上的判断,以判断确定存在的医疗行为的性质,进而确认医生的行为是否有过错。本案中,鉴定所需材料真伪不明,原告认为医方“拔错牙 ”,而被告却认为是“开错方”。在鉴定材料不全或医疗行为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不应由医学专家根据医方的“事后追述”进行理论推理。
二、本案中,法官可根据举证责任作出法律判断。本案没有争议的事实是被告拔除了原告的右下第七牙,与被告在此前处方上所记录的“第八牙阻生拔除”不符。原告的主张有如下证据:证据1.口腔医院的病历记载诊断为右下第七牙深龋、第八牙中位阻生,建议拔除第八牙,第七牙行填充术。原告拒绝治疗。(该病历形成于患者就诊于被告之前,由第三方出具,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较高的可信度。通过该病历,法官可从中了解原告的病情和该病的诊治常规)证据3.原告认为医方“拔错牙”。证据2.处方笺(被告):“右下第八牙阻生拔除60元”。
从上面证据看,由于处方上所记载的牙齿与被拔除的牙齿不一样,客观上成立医方“拔错牙”的判断,且有其他证据(口腔医院病历等)形成证据链。被告要否定该判断需要提供反证证明,被告反驳:“开错方”。但是被告在服务过程中留下的唯一书证——记载有“第八牙阻生拔除60元”的处方。依据证据学原理,书证的效力高于言辞证据,且还有省口腔医院的病历和对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佐证。
另外,被告记载“第八牙阻生拔除”,其意是由于第八牙阻碍性生长诱发了其他牙患进而予以拔除,该表述先说明第八牙的病变情况(也就是拔除的原因),后陈述拔除结果,因果关系协调一致,符合常理。而如被告所言,原告意在拔除第七牙,但在开具处方时却书写成拔除第八牙并注明拔除该牙的原因—这样的笔误是有悖常理的。
综上,可以认定由被告开具的处方真实可信,且该证据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作为证明被告“拔错牙 ”的直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