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1.4万余!温州某口腔门诊因诱骗消费者被通报

来源:网络 时间:2024/5/8

罚款1.4万余!温州某口腔门诊因诱骗消费者被通报

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通报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温州瓯海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存在诱骗消费者的行为,被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14616元。

小编查阅爱企查发现,该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03月04日,注册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寺前路鸿汇名苑1幢2单元201-205室。此前,该口腔门诊就因存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涉及5名患者、执行消毒管理制度不规范等行为,被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健康局罚款人民币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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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在其经营的抖音和美团店铺上明示划线价是门市价的情况下,为显得折扣力度更大以吸引消费者下单购买,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团购活动的划线价进行虚构(高于门市价),具体为:
1.抖音店铺中牙齿矫正(金属自锁托槽)划线价是13800元、门市价是12800元;韩国进口全瓷牙套餐划线价是6880元、门市价是4860元;儿童早期矫治划线价是4800元、门市价是3800元,
2.美团店铺中3M树脂补牙首颗划线价是400元、门市价是280元;美国3M-P60纳米树脂补牙划线价是750元、门市价是680元。上述五个团购活动中,3M树脂补牙首颗以单价132元销售29份,合计销售额3828元,美国3M-P60纳米树脂补牙以单价580元销售6份,合计销售额3480元,其余团购活动销售额为零。当事人违法所得合计7308元。当事人在被检查时已对上述医疗服务项目的划线价进行改正。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属于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308元,2.处以罚款7308元,以上两项共计14616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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