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医保医疗卡的使用与医疗费用的结算
唐山市医保医疗卡的使用与医疗费用的结算
门诊
1.参保患者持IC卡及身份证到门诊就医,凭医生开具的检查单、治疗单、医保专用处方及本人IC卡、身份证到指定医保收费窗口刷卡记帐,不足部分及需个人自付的部分,用现金支付。
2.患者划卡交费前,出示本人身份证、医疗卡,代交费用的同时出示代交人身份证。
住院
参保职工、参保居民经定点医院诊断确需住院治疗的,凭本人IC卡、身份证及定点医院开据的住院凭证向定点医院预交部分住院押金即可住院。住院时需将IC卡及身份证复印件押到住院处。住院押金首先用于支付住院起付金,其次用于支付住院费用中个人负担的部分。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保中心和医院结算,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医院与个人结算。
住院期间个人自付部分包括以下两部分:
①非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项目+特检特治项目自付+乙类药品自付+起付金
②共付段自付=(住院总费用-①)×共付段自付比例
职工医保:
特检特治自付比例20%
乙类药自付比例5%
起付金标准600?0元(每次住院递减100元)
共付段自付比例15%(退休职工12%)
统筹金支付上限48000元
居民医保:
特检特治自付比例20%
乙类药自付比例5%
起付金标准900元
共付段自付比例50%
统筹金支付上限35000元(学生类城镇居民20万元)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与唐山市医保规定不符,以唐山市医保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