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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关于加强药品信息管理

来源: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口腔科 作者:2012/9/29 访问:3320次

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关于加强药品信息管理、

严禁医院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在本院代理、推销药械的规定

 为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进一步从环节上堵塞漏洞,加大防范和整治力度,现就加强医院药品信息管理、严禁医院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在本院代理、推销药械作出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药品信息,是指医院的药品采购、库存和使用等各种信息,包括药品的品种、规格、使用数量、用药医师姓名、用药时间及对象等。根据保密工作管理要求,医院将药品信息列入内部秘密管理范围。

二、对接触药品信息的计算机室、信息科、药剂科等重点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严禁工作人员暗中为药商统计处方、提供医师用药信息等行为。

三、严格实行药品信息保密管理。

1、凡因工作需要,接触药品信息的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药品信息。

2、临床医师用药情况的汇总信息,特别是涉及某一品种药品在一段时间内的用量、用药医师名单及个人用量等信息,属于保密的核心内容,必须从技术上限定可供调阅的计算机台数及可调阅的人员的数量,原则上只限于医院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纪委书记,以及药剂科、监察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并采取必要的加密措施。

3、如需打印临床医师用药汇总信息,打印件应交由医院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纪检监察人员,并按有关保密件管理的规定保管。废弃的打印件必须在两人在场的情况下销毁。

四、医院职工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在本院代理、推销药品、设备、试剂及医用耗材等,也不得变相或幕后从事代理、参与推销业务,不得利用在医院工作的便利条件,在药械的采购、使用及付款方面为生产经营企业及其营销人员提供相关信息,疏通关系,以打招呼、写条子等方式干扰药剂科、设备科的正常业务工作,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五、药剂科、设备科不得与原在本院工作,现从事药械代理、推销业务的人员建立业务关系。

六、严肃查处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药品信息的行为。暗中为药商统计处方、提供医师用药信息的,一经查实,调离原岗位,并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严肃查处医院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在本院代理或推销药械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待岗或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医院将停止相关药械的采购、使用。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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