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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中心医院关于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的暂行规定

来源:上海瑞金医院集团闵行医院口腔科--上海牙科 作者:2023/2/19 访问:1329次

闵行区中心医院关于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切实提高医护质量,全心全意为伤病员服务,维护医院的声誉和形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上海市医疗卫生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医院职工奖惩条例》,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院全体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有关医德医风建设的政策法规,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做到尊重病人、关爱病人、方便病人,不断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服务质量。

第三条 医院医德医风建设,贯彻积极疏导方针,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坚持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坚持奖惩分明的原则,使医德医风建设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章  规范

第四条 医院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准则

全心全意、为民服务,救死扶伤、忠于职守,专研技术、精益求精,严守医密、一视同仁,举止端庄、文明礼貌,廉洁奉公、不谋私利,互学互尊、团结协作。

第五条  医德医风规范

1、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接诊时态度要和蔼,举止要文明,认真询问病情,热情解答与诊治有关的问题,耐心做好病情告知,做到有问必答,语言文明,不得与患者争吵打骂。

2、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想病人所想、急病人所急,千方百计地解除病人疾苦。遇到危重病人,要积极进行救治,不得延误抢救时机。

3、坚持廉洁行医,自觉做到九不准:

(一)不准收受患者方面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礼品等;

(二)不准借患者名义为自己及亲友开药或检查;

(三)不准通过向其他医疗单位转诊病人收取回扣;

(四)不准私自外出开展有偿诊疗活动、科研合作或修理医疗设备,以及变相收取酬金或礼品;

(五)不准私自携带医院器械、医用耗材等外出行医;

(六)不准私自推销、试用药品或试剂;

(七)不准在采购药品、耗材、医疗设备中,帐外收取回扣或礼品;

(八)不准私自接待药品、仪器推销商和参与促销活动,不准以谋取私立为目的,开药方让患者到外单位取药,不准个人经营一次性耗材和药品;

(九)不准接受患者请吃等有偿性活动或让患者为自己和亲友办私事。

4、树立良好的岗位形象。要认真遵守岗位职责,佩带工号牌上岗,衣着端正,注重仪表;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岗位;不闲聊、不办私事、不翻阅与所从事专业无关的报刊和杂志。

5、严守医疗秘密。要尊重伤病员的人格隐私权,不得泄露患者隐私和医疗秘密。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建立医德医风组织领导机构。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医院设立医德医风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医德医风的组织管理,下设医德医风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医德医风的教育、检查和查处。各党支部和科室主任负责本科室的医德医风工作。

第七条  建立医德医风宣传教育制度。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医德医风教育,并利用院刊、宣传专栏、医院内网、新闻媒体等,大力宣传医德医风建设出现的好人好事,弘扬正气,增强全体人员遵守医德医风规定的自觉性。

第八条  建立医德医风监督制度。

1、加强对病人的随访。一是病房随访。经常到病房对在院病人进行访问,及时了解病人的意见;二是出院随访。病人出院后,通过电话、信函、上门等形式,对每个出院病人或家属进行问卷调查,了解病人在住院期间的感受,听取病人对医院医德医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2、设置医德医风意见箱和监督电话。分别在门诊、急诊、医技楼和住院楼底楼设置“医德医风意见箱”,并设置监督电话(64921570)。及时收集病人对医德医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受理病人的投诉和举报。

3、充分发挥医德医风监督员队伍作用。进一步健全院内、院外医德医风监督员队伍,落实监督员职责,经常召开会议,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第九条  建立医德医风奖励制度。对模范遵守医德医风规定,在医德医风建设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经党支部推荐、群众评议、医德医风领导小组讨论,报院党委审批,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建立医德医风查处制度。对医德医风中发现的问题,由院医德医风办公室协调所在党支部,负责对主要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医德医风领导小组讨论,报院党委审批。

第十一条  建立医德医风诫勉谈话制度。医德医风办公室每月对全院医德医风建设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将情况向院医德医风领导小组汇报。对有群众投诉和举报的,要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发生医德医风问题的科室领导、专家教授由院领导谈话,其他人员由医德医风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谈话。

第十二条  建立医德医风个人档案。在医德医风办公室为全院人员建立医德医风个人档案,记录执行医德医风规定情况、病人随访情况、受理投诉、举报情况和查处结果,以及受到奖惩的情况。

第四章  奖励惩处

第十三条  对模范遵守医德医风规定的科室和个人,根据条令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年终评功评奖,优先评选为先进科室和先进个人。

第十四条  对违反医德医风规定,责任心不强,岗位形象不好,与病人发生争吵、打骂,泄露病人隐私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对收受“红包”、“回扣”、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的,在没收非法所得、扣除当事人当月奖金的基础上,处以非法所得10倍的罚款,并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和纪律处分。

1、收受“红包”、“回扣”、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折合人民币金额在2000元(含)以下的,且初次收受,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对认错态度好、能积极消除影响的可免予纪律处分,给予通报批评。

2、收受“红包”、“回扣”、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折合人民币金额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暂停六个月执业活动,并根据情节给予行政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收受“红包”、“回扣”、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折合人民币金额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暂停一年执业活动,并根据情节给予行政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收受“红包”、“回扣”、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折合人民币金额10000元以上,吊销其执业证书,并根据情节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或降职(级)、降衔(级)处分。

5、对收受“红包”、“回扣”的共产党员,还应根据党纪的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

6、对暗示、索要“红包”、“回扣”、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的,要加重处理。

7、收受“红包”、“回扣”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文明行医规定

1、违反首诊负责制,延误诊治,借故推诿、刁难病人,对病人及家属态度生、冷、硬、顶、推、拖,“有请不到,有问不答”,受到病人投诉,情况属实者,扣发1—3个月院内津贴,造成不良或严重后果,或被电台、报刊曝光,影响医院声誉的,一律离岗学习1—3个月;同时给予行政处分,是党员的还要报党委按党纪规定处理,同时扣科室精神文明考核分。

2、出具虚假疾病证明、病假单和检查报告单,以及利用他人医疗卡就诊、配药,从中牟利者,一律离岗学习1—3个月;并相应给予行政处分,是党员的还要报党委按党纪规定处理。

3、利用病人看病、住院、手术、检查等机会,索取、收受病人的钱、物占为己有者,一经查实,除退赔钱物外,一律解除聘用合同;并按卫生局医师管理条例处理。

4、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向外院转病人、转检查、转手术、转处方,或擅自以医院的名义外出从事任何形式的医疗活动,或虽经医务科同意而擅自携带医院医疗器械外出行医,并从中牟利者,除如数退回不正当收入外,另扣发1—3个月院内津贴,由此引起的医疗责任问题一概由本人负责。未经单位批准擅自外出进行医疗活动者一律做旷工处理。

5、私自向病人及病人家属推销药品、器械、卫生材料及保健品,如数退回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3—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者解除聘用合同,并按卫生局医师管理条例处理。

6、在购置药品、器械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个人或部门收受回扣或其他物品未上交的,或购置劣质或质次价高药品器械谋取私利,除退回钱物外,并处以所受钱物金额5—10倍的经济处罚,属个人行为者解除聘用合同,并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撤销负责人职务,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7、违反保护性医疗制度,泄露病人隐私;或由于病史保管不善,导致遗失或病史内容外泄;隐匿、伪造、涂改或擅自销毁医疗文件及有关原始资料,离岗学习1—3个月,情节恶劣者给予行政处分,是党员的还要报党委按党纪规定处理。

8、科室或部门未经院部领导同意擅自扩大诊疗内容或发布与事实内容不符的广告,一经发现,扣发当事科室主任奖金6个月,扣科室精神文明考核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9、在院部及上级部门的各类明查或暗访中,查到有关服务态度、医德医风、规范操作等问题的个人,扣发院内津贴1—6个月,同时扣科室精神文明考核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10、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重复收费而损害医院声誉者,如数退回非法所得,扣发三个月以上院内津贴;因少收、漏收而影响医院收入者,视后果对当事人处以10倍的罚款,直至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实行医德医风“一票否决制”。违反医德医风规定受到处罚的,个人当年不得参加评功评奖,并适当延长调职、调级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间,所在科室和班组当年不得参加评先。

第十八条  进修生、实习生违反本规定,取消其进修或实习资格,退回原单位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医院签订聘用合同的所有职工,退休返聘、非编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院医德医风办公室及有关职能部门监督实施、检查和奖惩,如有重大问题报请院党政联席会议或党委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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