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诊所的审批

来源:网络 时间:2010/10/8

    口腔诊所的审批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具体详细的步骤:
    1、个体诊所一般定位于营利性医疗机构
    2、报名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个体医师开业考试(报名条件一般为身体健康、执业医师、本地常住户口等,具体可以与卫生局医政科联系,包括报名时间等),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书。
    3、向卫生局提交申请申请,包括: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资格证书和考试合格证书。
    4、卫生部门同意后,发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凭批准书到工商部门办理名称核准和登记。
    5、到卫生局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6、经过考核合格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7、到税务部门办理登记,领取发票。印刷病历和处方。
    8、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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