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北京医疗责任保险政策通知

来源:网络 时间:2012/11/17

各医疗机构、各位医生:
现将《北京市卫生局北京保监局关于做好2012年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卫医字〔2012〕228号)转发大家,请大家了解医疗责任保险的政策,文件中提到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及医师多点执业的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须参加医责险。目前我公司正在依照上级文件精神,协助医疗机构医生进行医责险投保,医疗机构及医生如需投保或需要了解医责险及多点执业的的适宜,可以与我公司联系。以下是文件全文: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保监局关于做好
2012年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疗机构,各有关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2012年医疗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医责险)工作,进一步促进医责险在我市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近年来国务院、卫生部、北京市政府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各项文件精神,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区县卫生局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卫生部、北京市政府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医责险工作的各项文件精神,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能,组织本辖区内已参保医疗机构统一完成医疗责任保险的续保工作,动员未参保医疗机构积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市卫生局将把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情况作为医院管理评价和平安医院建设的重要指标,纳入相应的考核评价体系。
二、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责险,鼓励符合参保条件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积极参保。各参保和续保医疗机构的合同签订和保费缴纳,应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和市卫生局的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2012年度全市医疗责任保险的参保和续保有关工作,要依据北京市医责险条款和费率中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北京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统一提供的2011年度全市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工作量数据计算保费,并在上述期限内一次性缴清。各参保医疗机构要注意续保时限规定,配合保险公司按时完成续保,以保证医责险调解和理赔工作的顺利进行。2011年度全市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工作量数据见附件,数据电子版可登录“北京卫生信息网”专题栏目下的“政务资讯”平台,在“专题栏目”中的“北京市卫生局医院管理”栏目中下载,其他医疗机构的工作量数据可向北京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统计室查询,联系电话:63020042。
三、2012年医责险将采用两套方案并行供医疗机构自主选择投保。一是按2011年费率标准承保剔除死亡赔偿金的医疗执业风险;二是合理调整费率水平承保包含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医疗执业风险。两套方案的制定应充分体现保费负担多少与保障范围大小、风险等级高低相匹配的原则,通过奖优罚劣,实现促进管理、不断降低医疗风险的目标。
四、针对2011年3月1日我市开始实施的医师多点执业,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须参加医责险,并将多点执业医师列入本单位投保医护人员清单,保费按该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保费的基础上增加50%计收。保险公司应全年随时为参加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及医师办理投保手续。
五、各医疗机构要结合《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加强有关法律知识的宣传贯彻工作,并以医疗责任保险为基础,加强与保险公司和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的配合,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建立有效防范措施,降低执业风险。
六、各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要结合医责险工作的实施,按照卫生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20号)的要求,积极发展医疗意外伤害保险,如手术意外险、麻醉意外险,拓宽医疗风险的社会承担机制,提高保障能力。在发展医疗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中,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切实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不得利用工作便利,通过宣传、推销和代售保险产品从中获利。
七、各医疗机构要在医疗责任保险的基础上,与保险公司和相关企业合作,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产品责任相关规定,积极开展器械、药品、耗材、血液制品等产品责任保险,以提高风险承担能力和保障水平。
八、保险公司要坚持诚信服务,加强与参保医疗机构的沟通,做好医责险续保和理赔服务。要优化医责险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强化医责险案件受理、责任理赔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配合与衔接,促进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提高调解效率,确保调解质量和效果。
九、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加强与医疗机构的信息沟通,每季度定期将医责险运营情况等数据通报给投保医疗机构。同时,充分发挥风险管理的专业优势,协助医疗机构查找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开展医疗风险教育与培训,帮助和督促医疗机构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请各区县卫生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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