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卫生厅关于通过考试补充乡村医生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2〕 9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关于通过考试补充乡村医生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18日
关于通过考试补充乡村医生的意见
省卫生厅
为有效解决我省部分地区人才缺乏、村卫生室无人执业,以及乡村医生老化、后继乏人的问题,满足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的需求,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86号令,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现就通过考试补充乡村医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于不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但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或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系统化教育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人员,可通过考试进行选拔,颁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允许其到人才缺乏地区的村卫生室执业。鼓励大学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到村卫生室执业。
二、全省每年原则上招考一次。对乡村医生缺少比较严重的设区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其申请报告,另行追加安排考试。对已经政府区域卫生规划确定有村卫生室但无乡村医生的,可进行招考;对因身体原因等各种因素不能继续胜任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要及时补配。补充乡村医生的数量要在已核定的定岗人数限额内,定向到村。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补充乡村医生工作的宏观指导;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省上的安排部署,负责制订本市考试补充乡村医生工作计划和招考实施方案,出题制卷、组织考试、阅卷、划定录取分数线及初录名单审定,并将最终审定名单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招考计划,报考人员资格审查、确认,初步录取并将初录名单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对新进乡村医生的执业注册及考核培训。初步录取名单确定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县域范围内利用报纸、广播或电视等多种方式进行公示;并公布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电话,受理投诉、举报。
四、报考条件。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思想品德好;具有中等及以上医疗专业学历,或获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中等医学专业水平证书;自愿到人才缺乏地区的村卫生室当乡村医生。
以下人员不得报考: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到刑事处罚的;被吊销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被吊销过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证书的;因医德医风问题被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发生过重大医疗事故的。
五、以下情况不在考试补充乡村医生工作范围:本行政村卫生室有符合资质的乡村医生;本行政村有愿意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
六、报考人员须持需要补充乡村医生的行政村推荐信及相关学历证件材料,到该行政村所属乡镇卫生院报名,乡镇卫生院负责初审报考人员基本情况,并汇总上报县卫生局。
七、通过考试招录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新进乡村医生待遇,与以往认定的乡村医生等同,其执业注册、执业规则、培训考核、法律责任,按照《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