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资格不可以拍卖

来源:网络 时间:2012/11/28

  近日,作为京城首家欲通过拍卖形式转让经营权的医疗机构,北京环球中医医院引起了众多媒体的关注。有媒体指出,按照卫生部相关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能转让,拍卖行为或不合法,相关规定是否有阻碍社会资本进入医疗领域之嫌?同时,按照今年8月出台的“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社会资本在撤出非营利性医院时不能带走“利润”,很可能导致这些机构难以转让或竞拍,不获利谁买呢?
可以卖房子卖设备,但许可证只能注销
环球中医医院一位口腔科医生告诉记者,该院是一家社会资本举办的中医综合医院,原本只是一个门诊部,现在已经扩建为一级医疗机构,设有内科、妇产科等8个科室,包含牙椅在内共有21张床,注册资金200万元。“虽然是私营的,但到今年也已经经营了13年。由于位于天通苑居民区内,患者一直不少,口碑也挺好。”
这位医生还告诉记者,就在记者打电话时,有一批想买医院的人正在参观,“今天都来了好几拨了”。
然而,媒体对于环球中医医院的竞拍并不乐观。有媒体指出,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出借、出卖或转让。也就是说,非公立医疗机构所有者如果不想办医院了,可以卖房子卖设备,但许可证只能注销。买医院的人必须再到卫生部门去申请许可证,给不给予批准尚不确定。
同时,该院是一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利润不能分红,只能投入医院运营。特别是今年8月,北京市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简称“京十八条”)第十七条明确要求: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所得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发生主体变更时,增值部分应当留在原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机构注销时,其清算资产不得私分,土地由政府收回。原则上不允许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有了这些规定,医院能找到新东家吗?即便有人买,买家又怎么获利呢?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是私有财产
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发布于1994年,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告诉记者,其中的相关规定符合医疗机构的行业特点和区域规划的设计思路。
他认为,医疗机构不同于其他行业或企业,营利不是其第一目的,因此任何医疗机构的申请设立都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卫生部门也必须对医疗资源有一个合理配置。
邓利强指出,对于医疗机构来说,执业许可证并不是个人或企业的私有财产,更不能成为他们获利的方式。因为在执业许可证背后,还蕴藏着区域卫生规划中包含的公共卫生资源:在同一区域内,批准了一家医疗机构,就不会再审批第二家类似机构,而公共卫生资源的基本属性是公益性,是不能买卖的。
如果执业许可证可以买卖,其拥有者所有的利润,将绝不仅仅是其实际财产的价值,还将包括稀缺的公共卫生资源的价值。邓利强认为,如果这个利润由个人或企业获得,则显然背离了卫生部门批准这一执业许可证的初衷。对于这一原则,无论是公立医疗机构还是社会资本办医都必须遵守。
邓利强认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已经制定18年了,其中确实有一些规定不太符合当前的实际工作,但即使《条例》要改,这一条也不会改,因为公共卫生资源不是医疗机构的私有财产。
同时,邓利强认为,根据相关法律,以拍卖形式转让股权,不符合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经营和合伙经营的转让条件,这些机构可以通过协商并进行评估的方式转让股权。因此,即便环球中医医院已经将竞拍的标的物,从“经营权”变为“99%的股权”,也不符合相关规定。
必须对资本性质作更严格规定
对于社会资本在撤出非营利性医院时不能带走“利润”政策,会否影响资本进入医疗领域积极性的问题,卫生部医改办相关负责人认为,既然社会资本选择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应该接受不能分红的结果。他告诉记者,国家对于社会化办医的相关政策有一个演进的过程,在本轮医改之前,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原则上都是营利性的。国务院办公厅于2010年年底出台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则规定,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把选择权交给医院这本身已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但必须强调的是,国家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卫生部医政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医疗卫生行业的第一要务是治病救人,必须讲究职业道德。这也是一个需要长期投资的产业,不可能快速回收资金。因此,如果想通过医疗服务赚钱牟暴利,最好就别进这个行当。一旦决定进入这个领域则应该谨慎选择营利性质,要赚钱,就选择营利性。一旦选择了非营利性,原则上不鼓励再转变为营利性。
亚洲心脏病医院出资人谢俊明在投资医疗行业之前,曾特意到新加坡、美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调研。拥有一栋房产的他发现,虽然非营利性医院要遵守政府定价、不能分红的规定,投资者通过将房屋租赁给医院的方式一样可以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
南京同仁医院院长朱正宏则告诉记者,由于南京同仁医院是股份制医院,建院之初就打算走上市之路,因此投资人一开始选择的就是营利性医院。
有学者指出,“京十八条”做出相关规定,其用意就是要避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挂“非营利性”的羊头、卖“营利性”的狗肉。但中国医院协会副秘书长庄一强认为,这些规定还远远不够,因为它还没有从资本性质上规避这一问题。
庄一强认为,能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社会资本应仅限于慈善基金。当前,很多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的目的就是赚钱,但是由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比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土地政策、税收政策上享受更多优惠,社会形象也大不一样,因此为了两边利益均沾,这些资本就选择了非营利性质,可背后却通过各种关联交易而牟利。
他认为,资金的性质会决定投资的动机,而资金的目的可以伪装。因此,要确保非营利性医院的公益性质得以发挥,相关政策还必须对资本的性质作出更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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