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科新闻:无证牙医三针致人残
一个斗大的字不识一箩筐的乡村农妇,却无证开起了“魏家牙科”。她给患者打了三针麻药,并用缝被套的铁针为患者“针灸”。不料
现年55岁的魏林珍是一名只有小学文化的农民。因小时候看见在村里当“赤脚医生”的父亲为村民治过牙病,自己也曾为父亲当过帮手,又因生财心切,便在自家的车库门上挂上了“魏家牙科”的牌子,专门为村民治牙病。
俗话说,“牙痛不是病,痛起来要人命。”2011年10月16日,村民李如福因牙痛难忍,便到魏林珍的“魏氏牙科”就诊。魏林珍让李如福张开嘴,用小手电在李如福的嘴里照了照,对李如福打包票说:“小毛病,扎三针包你好。”然后,她为李如福打了三针麻药,并用套被针为李如福“针灸”。后来,李如福感到右脸疼痛麻痹,右眼闭不起来,便到沭阳城内医院重新治疗,经沭阳城内医院诊断为神经损害致面部神经麻痹。李如福拿着医院的诊断书向魏林珍索赔,魏林珍不但不认账,还振振有词:“你的牙病原来比较重,经过我的治疗比以前好多了。”见魏林珍不愿赔偿,李如福只得将魏林珍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合计104933.82元。
今年6月27日,沭阳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针对原告的诉求,坐在被告席上的魏林珍急了眼,拍着大腿争辩:“原告损害不是我造成的,我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6日上午,原告李如福因牙疼至被告魏林珍在沭阳县城东街开办的“魏家牙科”治疗,被告魏林珍为其注射三针麻药后,见李如福感觉不适,魏林珍又用铁针为其“针灸”。李如福感觉右脸酸痛麻木,后于次日至沭阳县神经精神病防治门诊治疗,经诊断为神经损伤性麻痹。2011年10月18日、10月22日、10月26日,李如福三次至沭阳县城内医院门诊治疗,经诊断为右面部神经麻痹。2011年11月30日,原告李如福至宿迁口腔医院门诊治疗,经诊断为右面神经麻痹。原告李如福向被告魏林珍索赔。魏林珍既不认错,也不赔偿。另审理查明,被告魏林珍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从事牙科诊疗业务。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如福申请对损失进行法医学鉴定,沭阳县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予以鉴定。经鉴定,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所经检验分析后认定,李如福右侧面神经不完全麻痹,“面神经麻痹”发病原因常见于面神经炎、外伤性损伤(包括口腔科等手术、注射麻醉)等,一般由注射局部麻药导致的面神经麻痹,其面瘫症状多表现为暂时性,由于“魏家牙科”未提供本鉴定人本次牙科就诊相关病历资料,被鉴定人右侧面瘫形成与该次诊疗过程关联性不能排除。被鉴定人李如福右侧面神经不完全麻痹构成十级残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魏林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行医,致使原告李如福右面部神经损伤,应当对原告李如福的损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魏林珍辩称原告损伤与其无关,因法医学鉴定原告李如福右侧面瘫形成与该次诊疗过程关联性不能排除,且被告魏林珍无证据证实原告损伤与其无关,被告魏林珍的该辩解无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申请再次进行医学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李如福主张的医疗费,因其提交的门诊医疗费票据与其提交的门诊病历记载的就诊时间不符,法院仅就其于2011年11月30日至宿迁口腔医院的门诊挂号费、材料费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李如福主张的继续治疗费用,因其尚未实际发生,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李如福主张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其未实际住院,法院对该两项费用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李如福主张的误工费,原告李如福的右面部神经损伤虽然构成十级残疾,但其并未因伤残导致持续误工,且对误工时间原告李如福亦无相关医疗机构的证明确定,法院对其误工时间根据其伤情酌情认定为三个月。关于原告李如福主张的交通费,法院根据其治疗及鉴定需要,酌情认定为150元。关于原告李如福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因其实际居住于城镇,其主张按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李如福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根据其伤情,酌情认定为3000元。法院据此依法判决被告魏林珍赔偿原告李如福损失合计4999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