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科新闻:青岛市市北法院对患者知情权索赔案的判决
14岁的张某到青岛市某大医院口腔科做牙齿矫形美容治疗。大夫诊断张某为上颌埋伏牙,将其埋伏的牙齿拔掉。手术半个月后,与手术相邻的上前牙开始变色,而且经常疼痛,经诊断为牙髓坏死。
张某及其父母认为,主刀医生在不明确病情的情况下实施手术,伤及正常的血管神经,才导致张某的正常牙髓坏死。他们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近7000元。
张某父亲说:“我的儿子当时14岁,因为牙齿不整齐,我便带着儿子到医院美容科去矫形。大夫给照了片子后,说孩子上面门牙的颌侧有一颗埋伏牙,必须拔掉。于是大夫领着我和儿子到了牙科,牙科大夫看了看片子,让我交上手续费后出去等着。
手术做了一个多小时,大夫从孩子唇侧切了个口却拔不出埋伏牙来。后来又从颌侧又切了口,才将埋伏牙拔了出来。过了10多天,我发现孩子左上门牙变黑了,到医院检查是牙髓坏死。原本做美容矫形不知道会有这样的后果,早知道这样,我就不做矫形了。做手术不管大小,都有知情权,医院说这属于手术的并发症,既然是并发症,就应该提前告知患者可能造成的损害。可是医院并没有提前告知我们。”
这起医患纠纷经过青岛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是不构成医疗事故。而法院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本案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由于医院在给患者实施的医疗服务中存有过错,没有签署知情同意书,没有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判令赔偿张某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共计30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