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做一名“牙医”被判缓刑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做一名“牙医”被判缓刑
患者进了街道边的口腔诊所治牙疼,而治患者牙疼的牙医却“进去了”……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连某向他人提供制作假证件所需照片,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2本、伪造居民身份证1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连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缓刑十个月。
2014年7、8月份,被告人连某为开办牙科诊所,通过网络联系租证人后,双方约定以一年36000元的价格租用姓名为“王某”的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后因持有上述证件的医师本人必须到预开办诊所坐诊,故被告人连某提供其小舅子叶某的照片给租证人用以伪造租用的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及身份证。收到伪造的证件后,被告人连某用伪造证件到卫生局办理牙科诊所的执业许可证,审批通过后在商业街开设口腔诊所。2016年5月口腔诊所倒闭。之后被告人连某将伪造证件销毁,后因“王某”的两证年审未能通过,“王某”报案,连某于2017年2月17日自动到公安局投案。近日,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释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本案中,被告人连某伪造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本、伪造居民身份证,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法官提醒:被告人连某通过伪造证件,在没有行医资格的情况下违法行医,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行医技能,是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漠视。虽然在本案中,被告人连某行医未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但是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将是不可挽回的损失。广大群众一定要提高对行医执照等国家机关证件真伪的鉴别能力和意识;被告人连某为了取得非法利益开设诊所,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蒙混过关,是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若大批量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更是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群众切不可因贪图利益,无视法律伪造相关证件,酿成大祸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