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牙科诊所刚转到手就被责令停业,转让费为何无法退回?
一个牙科诊所刚转到手就被责令停业,转让费为何无法退回?
进入中夏律师事务所实习一月余,见证了周国涛律师团队受理承办的数十起案件,有简单也有繁琐,但是从刚接到的一起牙科门诊转让纠纷判决案,让我读懂了平常最常用的有关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律适用问题,案件经过法院审理,该牙科门诊转让的合同是有效的,我深刻的体会到做一名律师需要学会思考,受益匪浅。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26日,黄某通过网站看到齐某挂出的诊所口腔科转让信息,遂与齐某联系,并于11月30日到齐某承包的案外人上海某医疗美容公司口腔科(以下简称“牙科诊所”)现场考察。
2019年12月7日,黄某与齐某达成合意,签订《转让协议》,约定: 齐某将其承包的美容公司的口腔科转让给黄某承包,转让价款为16万元,转让费用包括装修装饰口腔科产生的费用以及所有科室所用设备等费用;协议签订时支付2万元定金,余款在交付日即2020年1月1日全部付清。协议签订当日,黄某配偶徐某代为支付了定金2万元。
2019年12月19日,黄某发现牙科诊所因消防整顿停业,后齐某告知牙科诊所因消防问题停业将于2020年1月8日复工,并要求黄某支付尾款。后双方于1月10日办理交接,黄某于当日支付了14万元尾款给齐某,同时,黄某也与该美容公司签了《牙科诊所经营承包责任书》。
2020年1月13日,黄某运营的牙科诊所因美容公司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被责令停业。黄某认为其无法达到与齐某签署合同的目的,向齐某提出解除协议并退回已付款,遂遭到齐某拒绝。由此,引发诉讼纠纷。
二、争议与分歧
黄某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确认《转让协议》无效;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返还转让费16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暂计1000元。其代理律师认为:原告多次发现口腔诊所停业,且打听不到任何关于上海某医疗美容公司何时开业的信息,且涉及刑事犯罪,导致原告无法进入门诊部经营,被告系恶意转让,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另外,被告与原告签署的《转让协议》,转让的标的为被告承包经营的案外人的医院口腔科,而医院内部科室承包经营行为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第23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所禁止。该协议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规定,应属无效,故涉诉。
中夏律师周国涛接受委托后,经过与被告齐某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首先,《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为资产转让协议,并非牙科门诊转让或法院立案的股权转让。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1月签订的《转让协议》,系建立在双方自愿签订的基础上,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中也明确了16万的转让费用,包括装饰装修口腔科产生的费用和所有科室所用设备等费用。其次,合同签订后,被告积极按约履行了合同,双方已于2020年的1月10日办理的交接手续。原告称其于2010年1月13日发现上海某美容公司停业,或许是因为新冠疫情的影响,被告对停业的情况并不知情。由于双方均已履行合同履行完毕,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已终止,被告不应返还原告转让费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第三,被告已协助原告与美容公司签订了《口腔经营责任协议书》,故原告与美容公司形成了挂靠经营关系,原告认为美容公司停业行为损害其权益,应当向美容公司主张权利,与被告无关。第四,《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属管理性规范,并不属于效力性的一个强制性规范。同时,我们的团队乐承铇律师还注意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虽规定关于医疗机构许可证不得出借的相关规定,鉴于原、被告个人均是本市在册的牙科医生,且根据上海市医疗法规,二人均可在多点挂证执业,本案合同的交易和牙医经营形式是合规的。因此,以个人牙医执业资格在营利性医疗机构内执业也是合规的,本案不存在医疗机构许可证出借或转让,原告所在的执业机构仍然是该美容公司。
三、争议焦点
法庭经过开庭审理,明确归纳了关于《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和原告黄某的合同目的是否能实现作为案件争议的焦点。
经过双方激烈辩论后,法院认为,虽然《转让协议》中记载了“现甲方承包经营的众颜美容口腔科,因甲方另有发展,需转让其所承包的众颜美容口腔科。乙方有意承接甲方所承包经营的众颜美容口腔科。”但协议还记载 “转让费用包括甲方装饰装修众颜美容口腔科产生的费用和所有科室所用设备等费用。”并且罗列了相关设备的名称和数量。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被告与美容公司签订《口腔科经营责任协议书》在先,被告仅系牙科诊所的主任,负责科室的经营管理。《转让协议》中也载明:“在交付前甲方应提前协助乙方在诊所做好准备事宜,包括协助乙方与众颜美容签订《口腔经营责任协议书》。”之后,原告也与美容公司另行签订了《口腔经营责任协议书》,明确了原告享有经营管理权。可见,签订《转让协议》时,原、被告均明知,被告并无权将美容公司的牙科诊所经营管理权直接转让给原告,需美容公司向原告授权后,原告才能取得经营管理权。并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主体为美容公司,并非被告,被告也并不存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所禁止的转让和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从《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转让费构成来看,转让费所对应的主要为装饰装修和设备,与被告采购设备、装修的支出成本基本吻合,并附属了被告协助原告取得与美容公司签订《口腔经营责任协议书》交易机会的义务,故协议更符合资产转让的特征,本案案由应为合同纠纷。综上,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真实有效。
法院认为,由于《转让协议》系资产转让,原告在诉状中确认双方于2020年1月10日就《转让协议》进行了交接。原告也与美容公司另行签订了《口腔经营责任协议书》。因此,《转让协议》已履行完毕。至于美容公司因涉嫌刑事犯罪,目前无法正常经营,系原告与美容公司之间因《口腔经营责任协议书》产生的纠纷。诉讼中,原告也未能提供确实证据证明被告转让时明知美容公司将涉嫌刑事犯罪,也未提供确实证据证明被告与美容公司恶意串通欺骗原告、损害原告利益,故对于原告该主张,法院亦不予以采信。
四、本人体会
本案通过双方律师辩论和法庭认定,我已清晰的看到了双方关于转让协议定义的定论。转让性质是案件的关键,也涉及到本案的法律关系定性的基础性问题,原告为了达到退回价款只能主张合同无效,但是合同关系及基本事实是依据,脱离基本事实去谈法律适用,欲速则不达。其次,我感受到了团队律师工作的默契配合与细致敬业。我方律师团队紧紧围绕转让协议所指的转让范围和价款,准备了开办投入的详细清单和支付依据,以及现场交付的设备、装修等资产照片,充分证实了转让价款包括全部资产。加强了转让协议定性的举证。三是如何解读合同无效也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因为从原告主张来说,被告转让的确实包含了牙科的经营权,如何规避这一主张呢?团队律师经过反复研究,除了现行法律法规外,还收集到地方规章,特别是原告也是一名牙医,与被告一样正在多点执业,更重要的是这种存在形式是合规的,也难怪我们平时看到牙科门诊出现在大街小巷。因此,即使存在牙科经营权转让,原告主张的无效问题也不攻自破。
总之,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订立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各方应当依法防范自身经营风险。作为一名即将踏入律师道路的实习生而言,已充分地认识到了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是何等的重要!
一个案件,承载着无限的悲欢离合,一位法律工作者,背负的是无法估量的责任与期待。我们需要对法律的崇高信仰,并将此种信仰对大范围的传播开来。实习带给我的不仅仅是现有的收获,更多的是对我自身的激励。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实务工作让我认识到了自身的不足与努力的方向,并鞭策着我朝着公平与正义大步前进。
作者:宋景帆(实习生)
带教律师:周国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