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口腔行业年终大瓜:士卓曼被处以巨额罚款3438万元

来源:网络 时间:2023/1/2

2022口腔行业年终大瓜:士卓曼被处以巨额罚款3438万元

牙科全产业链严监管,已经越来越常态化。

种植牙巨头被处以巨额罚款

树欲静而风不止,2022年关将至,口腔行业迎来一个“大瓜”:著名的高端种植体厂商士卓曼,因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被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行政罚款超3438万人民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北京市市监局行政处罚书显示,当事人士卓曼(北京)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至2021年6月期间,与交易相对人在全国范围内达成并实施了“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以下简称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以下简称限定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1年7月27日,北京市市监局对士卓曼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立案调查;2022 年12月20日,北京市市监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以其 2020 年度销售额 3%的罚款,共计人民币 34,385,525.65 元(大写:叁仟肆佰叁拾捌万伍仟伍佰贰拾伍元陆角伍分)。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如下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市监垄罚〔2022〕06003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士卓曼(北京)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7 号楼 3 层(03)301 内02、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罗国健

成立日期:2010 年 06 月 28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548002536

经营范围:批发Ⅱ、Ⅲ类医疗器械;批发 I 类医疗器械、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通讯设备、五金交电、仪器仪表、化妆品、文具用品、日用品;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计算机系统服务;工艺美术设计;电脑动画设计;电脑图文设计;维修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商务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批发 II、III 类医疗器械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检查中发现的线索,经前期核查,2021 年 7 月 27 日,本机关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对士卓曼(北京)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立案调查。

调查期间,本机关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核实了转售环节的实施行为,分析论证了涉案行为对市场竞争、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多次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2022 年 12 月 20 日,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涉嫌违反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2 年 12 月 22 日,当事人向本机关书面告知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2015 年 10 月至 2021 年 6 月期间,当事人与交易相对人在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达成并实施了“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以下简称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以下简称限定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事实和证据如下。

(一)涉案商品情况



本案涉及商品属于口腔种植体(或称牙种植体、人工牙根),为Ⅲ类医疗器械,其应用场景为通过外科手术将种植体植入口腔中缺口部位,从而保证上下颌骨的完整,俗称“种牙”。

(二)案件涉及的地域范围

经查,案件涉及的终端价格销售政策主要由当事人的总经理、种植业务销售部、市场部、渠道部一起商讨制定。种植业务销售部负责将销售价格政策传达给经销商,经销商针对所有客户执行价格政策。

种植业务销售部划分 4 个销售大区,即北区、东区、南区、西区,销售范围覆盖全国所有省份。每个大区有销售团队和销售经理,以下又划分为若干区域和区域经理。故当事人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价格垄断协议涉及的地域范围为全国。

(三)当事人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了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

2015 年以来,当事人在全国销售涉案商品时,全部采用转售模式。截止 2021 年 6 月,当事人共有 55 个一级经销商(以下简称经销商),销售范围覆盖全国所有省份。当事人与经销商之间存在纵向上下游关系,本案中当事人为经营者,经销商为交易相对人。

经查,当事人将终端客户分为公立医院、DSO 客户(连锁型民营口腔机构)和普通民营口腔机构三种类型。DSO 客户根据店面数量和规模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其中大型 DSO 客户是指跨省份经营、有较多店面的口腔机构。

针对大型 DSO 客户,当事人通过直接参与商谈、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了固定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针对公立医院、DSO 客户(不含大型 DSO 客户)、普通民营口腔机构,当事人通过制定最低转售指导价、面对面告知、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了限定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

具体如下。

1.达成固定转售价格垄断协议

2018 年 9 月至 2021 年 6 月期间,当事人以上游经营者的身份,参加经销商与大型 DSO 客户的商谈,并在商谈中确定经销商转售涉案商品的价格,然后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的方式将涉案商品销售价格传达给授权经销商执行,以此固定涉案商品的转售价格。

2.达成限定最低价格垄断协议

2015 年 10 月至 2021 年 6 月期间,针对公立医院、DSO 客户(不含大型 DSO 客户)、普通民营口腔机构,当事人制定涉案商品在不同销售区域的转售指导价,并通过面对面告知、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将价格信息传达给经销商,要求经销商不得低于指导价进行销售。当事人还建立“North 渠道工作管理”“北京经销商价格管理群”“STCN CSF RSM 沟通群”等微信群,向经销商传达价格政策。

(四)当事人实施了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

经询问当事人和经销商,并核对经销商的销售合同、票据,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已经得到有效实施。当事人还通过监控经销商销售价格、制定价格管理制度、处罚低价销售经销商等方式,强化了垄断协议的实施。

1.强化销售价格监控

2015 年至 2017 年期间,当事人要求经销商以电子表格的形式向其报送产品销售价格信息。2017 年起,当事人强制要求在经销商销售系统中安装软件(DDI 系统),用途包含搜集、监控经销商的销售价格。2020 年,当事人强化渠道部门职责,包括制定每个产品的市场指导价;收集分析市场最高价、最低价;稳定市场价格,避免终端诊所寻找低价;制定低价惩治措施加大对经销商及其销售价格的监督和管控力度。

2.制定低价惩罚措施

对于低价销售行为,当事人制定了关于经销商的惩罚措施,包括提高经销商进货价、缩小授权销售区域、取消经销商评级资格等。2018 年至 2020 年期间,因低价销售涉案商品,当事人对内蒙古、广东、北京、湖北等地的 4 个经销商进行了处罚。当事人对经销商评估分级,从高到低分为钻石、铂金、金牌、普通四个级别,并于 2021 年 3 月调整了经销商评估分级规则,提高对低价销售行为的评估比重,强化惩罚措施。

(五)当事人 2020 年度销售额情况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审计报告,当事人 2020 年度销售额为人民币 1,146,184,188.6 元。

(六)垄断协议产生了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后果

本案中,当事人与交易相对人之间没有股权、实际控制权等关联关系,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的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价格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

涉案商品是国家Ⅲ类医疗器械产品,准入门槛较高;其质量、适应症范围、种植成功率和稳定性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水平,临床使用效果好,得到国内外众多专业机构、学术文献和知名专家的认可,患者认可度较高;考虑到学习背景、使用习惯和对品牌熟悉程度等原因,为保证种植成功率,口腔种植手术医生一般不会寻求替代品牌;通过梳理近 5 年北京地区不同类型口腔机构多个种植体品牌的使用量数据,涉案商品的用量一直排名靠前,在部分口腔机构的用量占比高达 80%以上;与行业内主要竞品相比,涉案商品在全国市场的销售量、销售额均处于前列,市场份额较高。综合以上因素,涉案商品具有一定市场优势,用户对其依赖程度较高。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和基本特征,而价格竞争是市场竞争最直接和最重要的表现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取得较好的产销条件、获得更高的市场份额而竞争,实现优胜劣汰,进而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

本案中,当事人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价格行为使得经销商无法根据市场情况自由定价,只能被动接受当事人制定的价格政策,排除、限制了经销商之间的价格竞争,一方面遏制了经销商通过与消费者分享价格利益进而提升市场份额和经营效率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造成经销商之间价格趋同的后果,增加了经销商之间价格共谋的风险,阻碍了市场价格机制正常发挥作用。

2.垄断协议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涉案商品属于价格相对较高、群众就医费用负担较重的高值医用耗材。近年来,国家制定了关于高值医用耗材的改革措施,治理价格虚高问题,目的是减轻群众负担,维护群众的健康权益。针对某终端口腔机构询价意图降低采购成本的行为,当事人采取价格限定政策将该终端口腔机构在不同地区的采购价格固定在同一水平,严格禁止经销商低价供货。当事人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价格行为的主要动机是避免终端口腔机构寻找低价商品,并采取各种措施维持涉案商品高价,致使终端口腔机构和患者只能接受较高的垄断价格,妨碍了消费者从市场公平竞争中获得利益,不符合国家高值医用耗材领域改革的初衷,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架构图、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电子邮件打印件、调查询问笔录、《经销协议》复印件、微信聊天截图、处罚通知,经销商的调查询问笔录、陈述、销售合同、票据,证明当事人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

2.当事人的审计报告,证明当事人 2020 年度销售额。

3.当事人、经销商的调查询问笔录、涉案商品销售数据、电子邮件打印件、微信聊天截图,终端口腔机构的种植体采购数据、调查询问笔录以及行业内主要种植体竞品的销售数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定,当事人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规定,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依据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同时考虑到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整改并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以其 2020 年度销售额 3%的罚款,共计人民币 34,385,525.65 元(大写:叁仟肆佰叁拾捌万伍仟伍佰贰拾伍元陆角伍分)。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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