疗效全靠编!天津一口腔机构涉嫌发布违法广告
疗效全靠编!一口腔机构涉嫌发布违法广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天津滨海新区一口腔门诊部发布违法广告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情况介绍
我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天津XXX口腔服务号”上发布的广告内容涉嫌违法。
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众号的页面上有 “经典案例:蒋某某;退休干部;口腔症状:多颗牙缺失,影响胃口消化,咀嚼差;我是蒋某某,我为XXX口腔代言”等内容。
经查上述广告中:“蒋庆生”为在其公司接受牙齿种植治疗的患者,其余案例中的当事人均为广告公司虚构的人物,就诊经历实际并不存在。
处理意见
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规定。
当事人编造患者和就诊经历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多个条款,择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