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开展牙科诊疗活动 浙江一美甲店被罚款5万元

来源:网络 时间:2023/6/29

擅自开展牙科诊疗活动 浙江一美甲店被罚款5万元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卫生健康局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现已查明:2023年1月7日至2023年3月28日,温岭市**美甲店、范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由非医师范某某为他人开展牙周洁治术、复合树脂粘结修复、瓷贴面修复等诊疗活动,累计查实违法所得为人民币柒仟叁佰捌拾元整(7380元);2023年4月17日,温岭市**美甲店、范某某向简某某、陈某某2名顾客退还诊疗费用人民币柒仟叁佰捌拾元整(738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共7380.0元。扣除当事人已退还的柒仟叁佰捌拾元(7380元),当事人应缴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万元整。

上述处罚决定由共同当事人共同履行。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单位编码:741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温岭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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