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毕业生开展诊疗活动 北海某牙科诊所挨罚19000元!

来源:网络 时间:2023/7/3

口腔毕业生开展诊疗活动 北海某牙科诊所挨罚19000元!

近日,广西北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了一则对口腔机构的行政处罚书,处罚事由涉及到了口腔医学生的执业资格。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北卫医罚〔2023〕13号)
被处罚人:北海市海城区海雄白龙牙科诊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502MA5L61297C,经营者:陈海雄,《诊所备案凭证》名称:海雄白龙牙科诊所,备案证编号PDY600787745050217D2202。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使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的口腔医学专业毕业生莫某为患者苏某开展口腔诊疗服务。参照《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号 )“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理”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七条”,故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四十七条处理。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份(编号:202320321-2和20232042701);2.询问笔录4份;3.身份证复印件2份;4.《诊所备案证》复印件1份;5.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6.现场拍照3份;7.陈述与申辩复核意见书1份;8.陈述与申辩笔录1份;9.海雄白龙牙科整改书面报告1份;10.整改照片2张;11.谅解书;12.退费单2张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量阶次为从轻,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壹万玖仟元整(19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首先凭本决定书到北海市卫生计生监督所财务科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到该缴款书上的开户银行缴纳罚款,最后凭银行《回单》到市卫生计生监督所财务科领取该缴款书第4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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