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口腔诊所 已经被罚到神情恍惚
最近的口腔诊所 已经被罚到神情恍惚
如果各位朋友有持续关注行业资讯,就不难发现,上半年全国口腔门诊的行政处罚简直多到可以开一个专栏,几乎每天都有新的案例被公示,范围从广告宣传到器械管理,再到消防设施检查,动辄五位数的罚款都快要见怪不怪了。
之前的优秀是不被处罚,现在的优秀则成为了“被罚的少点,全靠同行衬托”。
01
#罚单满天飞的口腔市场#
盘一盘枪哥还记得的一些处罚案例:
首先是对“黑诊所、假牙医”集中重拳出击,虽说平均“获刑+六位数罚款”相当的铁面无情,但在枪哥心中,这些无证行医的口腔诊所、假牙医被连根拔起不可谓不大快人心。
老鼠就应该安静的待在地沟里,你装小吉普上街讨打不是活该是啥?
其次,医疗广告违法和虚假宣传也是眼下的民营口腔行业最常见的被罚事由。广告营销是这个内卷市场中赢得流量竞争的不二法门,绝大多数民营口腔机构都对其是欲罢不能。虽然烧钱,却也真好用。
但是,如今市场监管部门对医疗广告的监管力度,堪称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眼中越来越容不得沙子。无论是线上公域流量涉及到的商品标题、副标题、主图、详情页等广告文案,还是私域流量中朋友圈宣传海报、公众号图文,或者线下的店面易拉宝、画册等中的广告文案,都已成为监管层的严厉审视对象,稍有违规,行政处罚就随之而来。
最后就是最近受争议最多的医疗器械管理违规。虽说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了医疗器械的使用管理方法及相应的处罚条例,但有几则处罚案例还是让口腔圈子炸开了锅,引得不少口腔机构对公布的处罚结果直呼“不合理”。
虽说加强对口腔行业的日常监管一直是踏实做事的口腔机构的期待心声,然而随着行政监管和处罚变得越来越严苛,似乎更多的口腔门诊也开始流露出吃不消“铁拳”重锤的焦虑。
焦虑在哪儿呢?据枪哥几位自己开诊所的朋友表示就是:
“下罚单之前可不可以屑屑微微调研一下我们这行当?”
02
#是“严格”还是“剑走偏锋”?#
6月5日,山东省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原县某口腔门诊因其使用的联体式牙科综合治疗机超过使用期限7个月,最终被没收设备并罚款近3万元。
据公示信息,该牙科综合治疗机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用于给患者检查、治疗、洁牙等使用,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7年09月03日,使用期限5年。2023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时,该设备正常使用中,已超过标签标注的使用期限7个月。
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口腔门诊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给予了没收过期的联体式牙科综合治疗机并处罚款29000.00元整的最终处罚。
案件公示一出,讨论的激烈度可想而知:
“头回听说牙椅过期的,如果说过个三年五年要保养维修,要求按时提供个养护证明倒可以理解,直接强制五年报废是真理解不了,这么贵的大型器械说过期就让过期,老百姓看病能不贵吗?”
就在大家纷纷质疑该类器械设置5年使用期限是否合理时,另一则发生在2021年的行政处罚案例又被重新翻了出来。
据该案例的处罚告知书显示:德阳市某口腔诊所医生在为患者诊疗时,通过手工制作矫治器并为患者安装使用,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并将该诊所的上述行为以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进行综合认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00.00元;(2)没收义齿基托树脂4瓶、正畸丝1筒、牙用丝1卷;(3)并处罚款6万元。
虽说诊所负责人随后就提交了申诉书,但该处罚结果依然招致了一片骂声。不少人提出质疑:出于治疗目的对治疗材料进行二次加工,以常规医疗器械违规条款来解读适用并给出处罚,是否过于草率了?
据处罚通知书中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引用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于“口腔科二类器械”“口腔科三类器械”的生产管理针对的对象,更倾向于那些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从事批量生产的企业,例如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的医疗器械公司。
而牙科在治疗时制作此类器械,行为本质还是服务于医疗活动本身,并不具有纯粹意义上的批量生产销售目的。简单粗暴的将其行为对标为“无资质进行器械生产销售”进行处罚,不能说不带点“擦边”。
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显示,“口腔科二类器械”范围包括有金属、陶瓷类义齿材料、填充辅助材料、正畸材料以及印模材料等多种常见治疗材料。
如果案件中手工制作矫治器可以被认定为违规,那么牙医在治疗时制作正畸保持器、平导斜导、临时冠、树脂嵌体,用玻璃离子、复合树脂补牙修复是不是也都是违规?
若真如此定论,那么为了规避行为风险,是不是以后牙科诊所、医院口腔科都要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注册产品、办工商执照,统一出货为科室内治疗使用?
枪哥当年积淀的那些金属丝弯制的艺术造诣,说不灵就不灵了呗?
你看这事儿合理么?这么草率说得过去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