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错误,两个口腔诊所都犯了...盘点口腔诊所常犯的错误

来源:网络 时间:2024/3/20

同一个错误,两个口腔诊所都犯了...盘点口腔诊所常犯的错误

01
案例1

长春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长春泰康拜博口腔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净月口腔门诊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长卫医罚【2022】B012号 被处罚单位(人) 长春泰康拜博口腔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净月口腔门诊部 主要违法事实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依据和处罚结果 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02
案例2

仙游恒美口腔门诊部违规案

位于仙游县鲤城街道龙仙路400号,该门诊部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杨某非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罚款10000元。

而杨某非医师行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罚款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500元。



03
这些行为一定要注意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于2022年4月7日发布,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等违法行为进行的修改,罚款额度由原来的罚款“3000以下”、“5000元以下”提高到罚款“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施行,医疗机构违法成本将大幅提升,各医疗机构请对照法律法规做好自查整改,自觉规避高额罚款。

具体处罚条款如下:

1.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2.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3.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5.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6.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再次提醒:

医疗机构请速自查整改

自觉规避高额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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