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某牙科无证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罚款14.5万!
浙江某牙科无证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罚款14.5万!
据浙江政务服务网站信息,余姚市卫生健康局近日对无证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4.5万元的行政处罚。原文如下:
余姚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本机关于2024年3月13日对占永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作出浙余卫医罚告〔2024〕1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占永滨已将场所关闭,电话联系占永滨无人接听,邮寄至其身份证住址,无人签收被退回。因无法再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 事 人:占永滨,经营场所: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云楼村荷花新村11号,性别:男,民族:汉族,居民身份证号:36042819XXXXXX1412,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和合乡水产村青龙咀59号,联系电话:159XXXX9831。
经查明: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26日,占永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因无相关票据证明及相关记录,违法所得无法查明。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法拟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药品器械4袋(详见浙余卫医证保〔2023〕508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物品清单);
罚款人民币145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当事人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余姚市卫生健康局进行陈述和申辩。其中,对当事人拟作出的罚款人民币145000.00元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余姚市卫生健康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地址:余姚市马渚镇东二路288号余姚市卫生监督所姚西分所204办公室
联系人:潘凯悦、陈炉
联系电话:0574-62455488
邮政编码:315400
余姚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3月25日
信息截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