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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中心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细则

来源:上海瑞金医院集团闵行医院口腔科--上海牙科 作者:2023/2/19 访问:1193次

闵行区中心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工作的管理,根据《关于印发<闵行区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闵卫办〔2009〕11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捐赠资助流程

(一)捐赠资助人提供《捐赠资助项目意向书》(附件1)。

项目意向书包括项目名称、目的、项目执行期限、具体的项目方案、捐赠资助清单和金额等。

(二)相关职能部门填报《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捐赠资助项目审批表》(附件2)。

医院以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科室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捐赠资助流程需由职能科室填报《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捐赠资助项目审批表》后,方可启动。

(三)职能部门审核。

由医院监察部门会同党办、院办、财务科、医学装备科、后勤服务科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捐赠资助项目审批表》和《捐赠资助项目意向书》的内容予以审核,提出是否接受捐赠资助的初步意见。

1、审核捐赠资助人资格。

捐赠资助人是指自愿无偿向医院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支持和帮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杜绝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不得接受与医院存在业务关系的单位或组织的捐赠资助。

2、审核捐赠资助项目。

捐赠资助项目要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党政联席会议审核。

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后,提交医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由党政领导集体审核决定是否接受捐赠资助。

(五)签订书面协议。

医院与捐赠资助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六)报区卫计委备案。

于接受捐赠资助后10日内,将书面协议和《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捐赠资助项目审批表》上报区卫计委行政监察和财务部门各一份予以备案。

(七)接受捐赠。

捐赠资助人依法履行协议,按照协议将捐赠资助财产交付财务科、医学装备科或后勤服务科等物资管理部门,不得在账外核算,更不得设立小金库,逃避财务监督。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后,向捐赠资助人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或证明。

二、管理和使用

(一)捐赠资助财产由医院统一管理使用。

财务科根据捐赠资助财产性质分别核算:接受的非限定用途的捐赠资助财产,纳入医院“其他收入-捐赠资助”核算;接受的限定用途的捐赠资助财产,纳入医院“专用基金-捐赠资助基金”,按捐赠项目分设明细核算。

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物资、设备等实物资产,必须办理入库手续,登记相关账目。领用时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并办理出库手续。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要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捐赠资助财产的用途。

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主要用于贫困患者救治、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医学交流、科学研究、医院的服务设施建设等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接受培训或医学交流的人员涉及出国(境)的,按医院《因公出国(境)办理流程和规定》中的要求进行操作。

捐赠资助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和津贴及其它个人支出,不得提取管理费。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纳入医院经费结余管理,用于医院事业发展。协议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按书面协议约定执行。

三、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医院要把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和受赠受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列为院务公开内容,定期公开,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

    要建立和完善接受捐赠资助项目档案制度,对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方案、审核、执行、完成情况进行档案管理。会计年度结束后,对本年度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资金、物资情况统一纳入年度财务报告反映。

科室或者个人接受捐赠资助财产的,医院接受捐赠资助财产未纳入财务科统一管理的,私设小金库或者隐匿不交据为己有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注意事项

本细则以《闵行区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附件3)为主要依据,细则中未尽事宜,均按《闵行区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既往医院制定的相关办法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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