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牙科医院或者牙科诊所的口腔医疗广告证明审核
许可对象:拟申请医疗广告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含中医)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根据国家工商管理局、卫生部发布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的医疗机构必须是已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登记,获执业许可的;
2、拟制发的媒体具有合法性;
3、广告内容包括诊疗科目,人员必须依法已获准入登记的。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法》正、副本;
2、经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的《湖南省医疗广告审查表》文书;
3、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内容;
4、有关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及职称资格证;
5、涉及广告诊疗方法的有关技术资料;
6、异地来湘的医疗广告申请人还须提交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原审批的广告证书原件;
7、根据广告内容涉及的有关资料。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别作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医政处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按审定标准进行初审、核审并修改广告内容;
(3)提出初审意见,交处长审核。
3、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医政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许可条件和审定标准进行审核,对医疗广告内容进行修改审定,同意发布广告内容的,在《医疗广告证明》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交初审人员办理广告登记有关手续;不同意发布广告内容的,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说明理由,按原渠道退回资料。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主管厅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办材料和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3、时限:3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医政处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在湖南卫生信息网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给予广告证明文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广告证明文号发给申请单位;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卫生厅违反行政许可法定程序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