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修订说明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修订说明
为贯彻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1994年颁布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各地按照《指导原则》制定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规范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医疗机构规划和设置面临着一些新情况上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指导各地做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调整,决定对《指导原则》进行修订。现将有关说明如下:
一、修订过程
医政司委托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成立了由医政管理专家、卫生统计专家、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修订小组,充分借鉴了部分地区制定《规划》的经验,经过多次讨论和调研,修订完成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09版)(征求意见稿)》。
二、修订原则
(一)坚持《指导原则》的主体内容不变
实践证明,《指导原则》中提出的医疗机构设置的主要原则、设置规划的主要内容以及《规划》制定的权限的内容等,对于各地制定《规划》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也是《指导原则》的基本内容,在此次修订中进行了保留和完善。
(二)体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并对农村和城市医疗服务体系的构成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在修订中贯彻了上述精神。
(三)体现医疗机构管理形势的变化
随着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机构管理形势出现了一些变化的重点不断变化,如进入医疗领域的民营资本增加,专科医疗技术资源和医疗设备的布局与管理日益重要,修订稿反映了这些具体变化。
(四)增加医疗机构设置指导的针对性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修订和实施《规划》中遇到了现有医疗资源的调整、新医疗机构的布局等问题,修订稿中提出了针对性的意见。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城市和农村医疗服务体系构成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明确了城市和农村医疗服务体系构成。在农村建立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骨干、村卫生室为基础的服务网络;在城市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大型综合医院(区域医疗中心)和专科医院为基础,门诊部、诊所等为补充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二)强调了医疗机构的调整
各地在落实《指导原则》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对现有医疗资源的调整困难,为此修订稿增加了有关医疗机构调整的内容,强调医疗机构的调整要以提高医疗服务工作效率和医疗系统整体功能为主要手段满足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医疗资源利用率低的医疗机构的要适当缩小规模,或与其他医疗机构进行重组和调整;医疗机构要扩大规模,应当考虑床位利用率、平均住院日等情况。
(三)提出了医疗机构的布局原则
为增加《规划》的可操作性,修订稿中增加了医疗机构布局原则,提出医疗机构的布局要满足各层次医疗服务需求,便于居民就诊和转诊。功能相同、相近的医疗机构应当具有适当的间距。
(四)提出了护士、医疗技术和设备的配置原则
医疗资源除医师、住院病床外,还包括医疗技术以及设备,为此,修订稿中增加了护士、医疗技术和设备的配置原则,提出要根据医疗服务需求、资源利用、疾病谱及疑难危重并发病情况,合理配置护士、医疗技术和设备。
(五)明确了规划的配套政策措施
针对各地在规划落实过程中各部门职责不清的问题,修订稿中明确了卫生部门、规划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门等部门职责以及各部门相互协调沟通机制,《规划》由政府提请同级人大政协监督执行情况。
(六)明确了医疗机构的功能
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关于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功能的要求,为指导各地做好各类医疗机构的规划,发挥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修订稿附件中列举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功能。
(七)提供了部分参考数据
为方便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规划》,修订稿附件中提供了调研方法和部分参考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