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对医院洗牙不满砸坏医院玻璃门和四张治疗台

来源:网络 时间:2013/1/6

广西桂林一男子曾患过精神疾病,因对医院洗牙感到不满砸坏医院玻璃门和治疗台。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章林力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0年1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章林力在其父的陪同下到桂林口腔医院的牙周粘膜科诊室洗牙。在洗牙过程中,被告人章林力有牙龈出血及作呕现象,被告人章林力不满,随即要求停止洗牙并与其父离开口腔医院。被告人章林力在回家途中因气愤又返回口腔医院,用两个花盆砸坏牙周粘膜科诊室的玻璃门1扇,又持板凳砸坏牙科综合治疗台4台。

    案发后,桂林市社会福利医院出具《疾症证明书》,证明被告人章林力约2008年8月左右患精神分裂症,有精神病性症状的燥狂。曾服药治疗半年后病情一度好转,停药半月后病情复发,之后继续服药治疗。经公安机关委托,广西龙泉山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章林力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系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处于缓解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秀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林力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章林力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7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2006年3月30日刑满释放。法院认为被告人章林力前次犯罪时年仅十六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被告人章林力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累犯。但被告人章林力犯前罪,属具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章林力在实施犯罪时,虽然病情处于缓解期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因其在案发前曾患过精神疾病,行为上易出现狂燥、冲动现象,在情绪控制上尚属脆弱,并综合考虑其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网站地图 手机版 电脑版 广告联系QQ:49881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