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法院称医疗纠纷高发上升

来源:网络 时间:2013/4/17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通报说,去年宁波全市法院共一审审理医疗纠纷案件127件,同比上升近三成。”张华说,“如一患者在某医院治疗腋臭时,医生未告知患者手术切除具有较大的副作用,也未告知患者腋臭还有其他副作用较小的治疗方法及疗效,导致患者在切除手术后因瘢痕挛缩致手臂无法上举。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通报说,去年宁波全市法院共一审审理医疗纠纷案件127件,同比上升近三成。医患关系紧张的局面亟需引起关注。

病历仍有“天书” 患者需留心辨识

记者从宁波中院了解到,病历记载不规范是引发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也给法院认定事实带来难题。病历资料在医疗纠纷中是法院认定医院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因果关系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但许多医院病历书写、修改不符合病历书写规范,如书写难以辨认,出现较多瑕疵,未在规定时间内完善病历,随意涂改,甚至篡改病历。

该院张华法官举例说,一患者在某牙科诊所拔牙若干天后,发生病毒性脑炎,患者家属称当时没有就诊病历,而诊所提供的就诊记录中写的是某某哥哥,未写明患者姓名,牙齿位置的记录也有错误。他提醒市民,2010年3月施行的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医生书写病历“规范使用医学用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广大患者要认真留意病历的记载,遇有医生书写“天书”,可要求医生规范书写,并认真核对书写的准确性、完整性,以防产生纠纷后事实难以认定。

医院履行医疗义务不到位 过度医疗浮出水面

医院对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治疗措施等有告知的义务。据了解,有的医疗机构对医疗风险告知不足,重大事项不书面告知,疑难危重病人交代不详,迟延履行转诊告知义务,延误患者的最佳治疗时机;还有的医院使用空白的知情同意书,患者签字后再填写告知内容。“有的医院态度差,履行告知义务欠缺,与患者及其家属沟通不足,导致患者产生不满和不信任情绪,患者一旦出现并发症或副反应,引发较大冲突的案件并不少见。”张华说,“如一患者在某医院治疗腋臭时,医生未告知患者手术切除具有较大的副作用,也未告知患者腋臭还有其他

副作用较小的治疗方法及疗效,导致患者在切除手术后因瘢痕挛缩致手臂无法上举。”

据法官介绍,造成医疗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医院在诊断、治疗、手术、注射、麻醉、护理等过程中违反注意义务,误诊、漏诊,采取救治措施不当,护理不到位等。如,某医院在患者宫内外妊娠不明的情况下,进行保胎治疗,直至第十天才采取B超诊断,在应当预见到宫外孕可能性的前提下,又作出了错误的诊断,导致患者最终丧失保守治疗的机会,只能选择切除该侧输卵管。“有的医院,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对患者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甚至欺骗性治疗,是近几年出现的新情况,如某医院在患者无安装永久起搏器指征的情况下,安装了永久性起搏器”,张法官告诉记者。

患方多有认识误区 超80%案件医方不承担主要责任

在现有医学条件下,医学诊断无法达到绝对的确定性,判断医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医院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是否遵循医疗规范,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据悉,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患者及其家属往往对医疗风险估计和认识不足,仅凭社会生活

常识或对医学知识的片面理解作判断,只要患者未达到治疗效果就怀疑医院有过错,特别是在医院出现意外情况,患者及家属往往难以理智面对,采取“医闹”等索要高额赔偿,或在网上发帖,夸大事实,引起舆论关注,向医院施压,作为同医院交涉的砝码。

医疗纠纷的“宁波解法” 近九成在诉讼外解决

“面对医疗纠纷高发的态势,宁波积极寻求多元解决机制。2008年3月,宁波市在全国率先引入保险理赔和人民调解这一非诉讼第三方调处机制,运行五年来,在功能和效果上远远超过了诉讼,接近90%的医疗纠纷通过理赔处理中心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商或调解解决,进入司法程序的仅11%左右。”宁波中院民一庭庭长吕伟东介绍说。记者了解到,理赔处理中心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方式灵活、简便,大都不需要鉴定,能在短期内处理完毕,而且促成的调解协议,一般都能即时履行,并且无一反悔;而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的案件,大多需要经过一次、两次甚至多次鉴定,审理周期普遍很长,平均在半年以上,最长可达2至3年。“诉讼外协商、和解的机制不仅具有便捷、高效、免费的优势,还能有效减轻医院、患方和法院处理医疗纠纷的负担,有利于缓解日趋紧张的医患矛盾,促进建设和谐医患关系。”吕伟东解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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