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口腔医院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被处罚
北京大学口腔医院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被处罚
近日,北京卫生监督所发布的行政处罚显示,因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北京大学口腔医院被警告,并罚款3000元。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