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科诊所及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要求
牙科诊所及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要求
凡是要开展医疗执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办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以及执业登记手续,卫生行政部门接物价部门规定收取一定费用。
(一)设置审批
1.依法受理设置医疗机构的申请,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
①设置申请书;
②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和申请人姓名、年龄学历、职称、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大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机构分布和医疗资源利用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功能、任务、服务范围和服务单位。
(6)拟投医疗机构的占地、建筑面积;
(7)拟设医疗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8)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1)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等处理方案;
(12)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3)拟设医疗机构的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4)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5)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分析。
选址报告包括一下内容: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2、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1)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的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2)床位在100张以上500张以下和床位在200张以下的专科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4、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上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置的批复意见,同意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1.申请单位或个人按照《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医疗机构的筹建工作,提出执业登记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新建单位要有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