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天口腔: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贷款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

来源:网络 时间:2023/11/6

蓝天口腔: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贷款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873101        证券简称:蓝天口腔        主办券商:财信证券
            广西蓝天口腔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贷款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广西蓝天口腔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口腔”或“公司”)
 分别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3 年 5 月 26 日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 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预计 2023 年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累 计不超过 2,500 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互为对方借 贷业务提供担保(包含反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500 万元。

    为满足业务发展和资金需求,公司全资子公司贵港蓝天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港医院”)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以下简称 “光大银行南宁分行”)申请本金不超过 600 万元流动资金贷款。贵港医院以 产权证号为桂(2019)贵港市不动产权第 0008107 号、桂(2019)贵港市不动
 产权第 0018679 号、桂(2019)贵港市不动产权第 0004691 号房产为其向光大
 银行南宁分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公司为前述贷款提供最高债权额为 600 万元 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宁振健先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罗媚女士为前述贷款提供最高债权额为 6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上述担保起始期限以光大银行南宁分行实际发放贷款期限为准)。
(二)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3 年 5 月 26 日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 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1、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贵港蓝天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6 年 1 月 22 日

  住所: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美嘉宝花城 A 幢 8 号

  注册地址: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美嘉宝花城 A 幢 8 号

  注册资本:15,000,000 元

  主营业务:医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日用杂品销
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医用口罩批发;医用口罩零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销售代理;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宁振健

  控股股东:广西蓝天口腔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宁振健

  是否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否

  是否提供反担保:否

  关联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2、 被担保人资信状况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022 年 12 月 31 日资产总额:34,532,766.81 元

  2022 年 12 月 31 日流动负债总额:10,097,878.22 元

  2022 年 12 月 31 日净资产:24,434,888.59 元

  2022 年 12 月 31 日资产负债率:29.24%

  2022 年营业收入:24,655,995.50 元

  2022 年利润总额:5,020,850.58 元

  2022 年净利润:4,255,811.60 元

  审计情况:贵港医院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贵港医院 2022 年度财务数据作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审计,未单独出具审计报告。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光大银行南宁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贵港医院与光大银 行南宁分行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合同主要内 容为:

    保证人:广西蓝天口腔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第二条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 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 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陆佰万元整。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主合同的债权确定:

    (一)主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三)授信人与受信人终止主合同或授信人与保证人终止本合同;

    (四)受信人、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五)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保证人与授信人共同确认,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项下的最高额保 证所担保的主债权涵盖授信人与受信人签署的编号为[78872305000037]的《综 合授信协议》项下的全部未结清业务。

    第三条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 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 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第五条  授信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
 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 束力。

    第六条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
 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 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 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 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一)担保原因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
 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及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
(二)担保事项的利益与风险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
 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及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
 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及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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