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某口腔诊所使用过期灭菌包装袋

来源:网络 时间:2024/10/17

三明某口腔诊所使用过期灭菌包装袋

为进一步规范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满意度,树牢“群众主体、群众参与、群众满意”理念,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省、市纪委监委将“整治个体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守护百姓就医健康安全”纳入2024年“点题整治”项目。三明市积极开展整治个体医疗机构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现将典型案例曝光如下:

案例:某口腔诊所使用过期灭菌包装袋案

案情介绍

2024年7月,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对某口腔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灭菌室储物柜内放置有1卷已开封使用的灭菌包装袋,有效期至2023.11.17。经调查核实,该诊所在2024年3月20日至6月25日期间,使用超过有效期的灭菌包装袋包装灭菌后的剪刀、托盘等口腔器械。

该口腔诊所的行为,不符合《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506-2016)的要求,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24年9月27日,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该诊所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给予罚款人民币18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1.《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2.《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506-2016)4.4耗材规定,4.4.4包装材料:一次性医用皱纹纸、纸塑袋、纸袋、纺织品、无纺布等应符合GB/T19633的要求。4.4.5消毒灭菌监测材料:应合法有效,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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